文字撰稿:蔣永佑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4年前認定國民黨藉由轉帳撥用土地獲利8.6億元,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加以追徵,國民黨拒繳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打算以1947年持有的美金公債相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依美債屬私法債權,不能由行政法院決定抵銷與否,以及該美金公債無法相抵等理由,判決國民黨敗訴。
黨產會經調查國民黨轉帳撥用土地案,認定國民黨藉此獲利8.6億元,於是在2017年6月中作出追徵行政處分。國民黨不服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欲以1947年(民國36年)的第二期美金公債,繳付該筆追徵的債務,並主張國民黨當年對國家的債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雖有相關規定,但現在處於特殊狀況,當時立法目的已不存在,因此請求法院允許抵銷。
但黨產會認為,國民黨欲以美債抵銷追徵金額的主張,若經法院裁判會有既判力,但國民黨所爭執的債務是否存在,行使是否須記名債票及金額價值等爭議,應由普通法院民事庭調查審認,而不該透過行政訴訟作為判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首先現行法律對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審判,採二元訴訟制度,因公法關係所生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尚待普通法院民事庭審認的私法債權,不能逕由行政法院予以審酌。
其次,依1947年(民國36年)的《美金公債條例》可知,國民是否承買依該條例發行之美金公債,完全是個人選擇與公權力無關,美金公債性質上屬私法債權債務關係,非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尚待普通法院審認,不能逕由行政法院審酌而抵銷本件追徵之8億餘元公法上債權。
合議庭並指出,依《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就1949年(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黃金短期公債,該等債務不予處理,司法院釋字第475號亦解釋上述規定合憲,因此國民黨主張拿來抵銷用的美金公債,亦不具備可抵銷的狀態,因此駁回國民黨撤銷追徵行政執行程序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