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無限期治療釋憲 監委籲評估再犯率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攝影記者:鄭存廷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日前遭男子梁育誌擄殺,震驚國際,且梁男有多次偷竊女性內褲前科。司法官大法官今(3)日開憲法法庭,就「性侵強制治療無期限一事有無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時機敏感也備受矚目。曾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的監察委員紀惠容則說,再犯率評估非常重要,後續監控也相當重要。

紀惠容也說,臺灣一年有上萬件性侵案,其中不少人是累犯,有些人甚至「性侵成癮」,因此這類型犯人的再犯率評估相當重要。但目前我國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處置仍未達成共識,在刑後治療效果差,但卻將人放出來的情況下,後續的監控機制為何?應須加以討論。

本次釋憲案由3名性侵犯和3名法官聲請,曾犯下性侵案的盧姓男子、常姓男子、曾姓男子均遭判刑定讞,且均在刑後接受時間過長的強制治療。受刑人律師周宇修、薛煒育、李艾倫認為,強制治療的時間及令入相當處所的字眼模糊,質疑國家以治療為名,行隔離之實,行為人儼然成為次等人民。

另,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台中地院法官時韋辰,也都因承審相關案件,而提出釋憲聲請。

聲請人的言詞辯論爭點在於,現行《刑法》91條之1及《性防法》21之1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規定的合憲性。《刑法》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

另,《性防法》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此外,在每年鑑定的流程中,均未有讓行為人或代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僅檢察官才有權向法官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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