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院強過陳菊等監委人事案 大法官認國會自律不受理

by 要聞中心

撰稿記者:蔣永佑

立法院去年7月在臨時會院會中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通過監察院長陳菊及26名監委人事案,但國民黨、民眾黨和時代力量等在野黨,不滿民進黨以人數優勢強行中止被提名人的說明及答詢,缺乏實質審查便通過名單,認為有程序瑕疵及違憲之虞,於是跨黨派由41名立委連署通過門檻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會議認為,相關兩決議非法律且屬國會自律事項,並無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決議不受理。

當初以民眾黨立委賴香伶為首的在野黨41名立委認為,去年7月16日下午民進黨臨時提案停止被提名人說明及答詢,旋即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隔日無視其他政黨立委抗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由院長游錫堃宣告完成人事同意權案審議,立院此兩項決議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應有牴觸憲法無效之疑義,因此聲請釋憲。

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指出,7月16日的不記名投票與7月17日的游錫堃宣告人事同意權案審議完畢的兩個決議,屬立法院內部議事行為,未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均不具法律性質及位階,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不合,不得聲請解釋。

此外,立院院會中兩項決議都是國會議事規範,該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除非有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否則依國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司法院大法官身為釋憲機關均予以尊重;但仍有黃虹霞、詹森林兩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明在野41名立委就監院人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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