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達
看了答辯書,通篇只知檢察一體,竟無一字提及檢察獨立!前檢察長連自己錯在哪都不知,恐怕才是這個檢察體系最該擔憂的。
期盼所有在位的檢察長,所有爭取當檢察長的前輩,能以此案為鑑:如果不識檢察獨立,不能捍衛檢察獨立,沒有肩膀抗拒外力,沒有能力提供檢察官乾淨的辦案空間,請不要爭取當檢察長。如果需靠外面關係上位,需欠人情要還,更不要爭取當檢察長,否則日後東窗事發,淪此下場。
檢察長是一種特殊的檢察官,比檢察官多兩項重任: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檢察一體是對內,要統一追訴標準;檢察獨立是對外,要抗拒機關外的干涉,確保有效追訴,權貴犯法與庶民同罪。
彭坤業檢察長任內,一收到邱太三先生提供的個案陳情資料,無論是「關說」、「關心」或「陳情」,何種定性或名詞都不重要,都應該先理解到,自己身為檢察長,應當先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檢察獨立之權力,對該資料進行評估,如果沒道理,就是止於其身,根本不必轉達,不要打擾檢察官。如果有道理,當然可以請承辦檢察官或其主任一起過來,先詢問過程始末,再就資料進行討論研議。豈有一收到資料,不問青紅皂白,直接全盤吞下,立刻轉發交代襄閱主任檢察官,再對承辦檢察官下達調整之指令,完全不先詢問承辦檢察官事情緣由,了解情況後再研商處置。簡直總機轉接服務,接到訊息就立刻轉發,那設立檢察長何用?檢察官抽籤輪流當就好,反正只有轉接功能。
彭坤業主任一直認為,個案檢察官協商程序有問題,所以他就可以理直氣壯,搬出檢察一體,猶如尚方寶劍,帝王條款。他根本忘了,還是根本不知道,他還有一個更高的憲法任務和檢察倫理誡命—檢察獨立。多少檢察長,多少老前輩,只知檢察一體,不識檢察獨立。
基於檢察獨立,他應當非常謹慎,先徵詢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做法,親自釐清問題,謀求對策,就算有所調整,要下達指令,也應當非常保密、審慎,不應讓外界、被告或辯護人推知,果然找檢察長施壓就是有用。假如當時,承辦檢察官沒有激於義憤揭露,就乖乖去認罪協商,後來會如何?
請相信,接下來整個桃園的政客、仕紳、富人很快就會傳遍,桃園地檢檢察官算個屁,誰理他,我直接找前部長邱某人就有用,彭坤業檢察長都聽他的,而且效率超高!這樣的後果,絕非危言聳聽,這引發的市井耳語及後遺症,對檢察公正的傷害有多大。
相對於「堅守」檢察一體,「棄守」檢察獨立,哪個造成的傷害和後遺症更廣泛,更巨大?孰輕孰重,身為檢察長難道不應該有個底線,審慎權衡嗎?難道如此不愛惜自己的名聲,甘願讓外界如此風傳嗎?
彭坤業主任如果沒有當檢察長,只是一個檢察官,就根本不會要求他甚麼。但他如果要當檢察長,就要受更高的憲法誡命,受更高的倫理規範,有檢察獨立的擔當、肩膀、能力及智慧。不是只知道要爭取當檢察長,卻對檢察長的使命與誡命毫無所悉,毫無準備。
如果一看到前長官就彎腰,報告是,那他就是一個徹底不適任的檢察長。他可以做檢察官,但不適合做檢察長。不夠獨立的人,坐上了需要高度獨立的位置,坐不住,搞砸了,這是他的悲哀,也是桃檢的悲哀,更是整個檢察體系的悲哀。
我的立場是,縱使承辦檢察官程序有疑義,那是他的問題,另外處理。但是,檢察長棄守檢察獨立的失職清晰可見,一碼歸一碼。指責個案檢察官處理違失,並不能豁免他已然違反檢察獨立的更大違失。
若要爭取當檢察長,我們每一位檢察官都應該捫心自問,自己是否可以扛得住外力,是否有能力保護其他檢察官學弟妹,維護一個獨立辦案的乾淨空間的肩膀和能力。
檢察長如同把守山海關的大將,為了國家,寧死應做袁崇煥,豈可學做吳三桂。如果做不到,就請不要爭取。檢察長不是人人能做,不是有戰功就能做,不是處事周全,人際圓融就能做。檢察長要深諳檢察一體的真諦,能實踐檢察獨立的精神,才足堪檢察官之表率,夠格擔當檢察長。
大法官釋字第325號、第585號及第729號,一再重申檢察機關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
在此建請,對彭坤業主任於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任內接受陳情處理違失之事件,破壞檢察獨立,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及《法官法》第18條規定,依《法官法》第89條、第95條之規定予以行政監督警告處分,以樹立檢察長之準則。
作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林達 司法官訓練所41期 劍青檢改成員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民選委員 曾偵辦拉法葉軍購弊案、國務機要費案力倡,檢察人事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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