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專欄】補救殺警無罪 請速修保安處分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林達
主圖來源:資料畫面

殺警無罪,輿論最不滿的,未必是無罪不合理,而是就算是精神病患,難道殺了人也不用關嗎?為何可以立即釋放回家?等三審無罪確定後,最多也只能監護5年?哪個國家有這麼可笑的法律?有,台灣的法律就是這麼可笑。

我國《刑法》保安處分規定千瘡百孔,陳舊過時。有的條文早已不堪用淪為擺設,連「酗酒」、「懶惰成習」用語都還存續於該章節,精神障礙者的監護竟設限5年,多麼荒謬。筆者曾任執行檢察官兩年,每月要去療養院訪視監護個案,包括殺人無罪的被告,他們5年一到,不管有沒有「治好」,反正就是出院。後來如何?沒人知道。

在加州,法官對殺人無罪的精障被告,可以宣告同等刑期的隔離治療(加州《刑法》第1026.5條);在紐約州,法官宣告的隔離治療甚至沒有期限(紐約州《刑事訴訟法》第330.20條)。德國《刑法》第63條對於收容於精神病院,也沒有期限限制,依其病況及專業治療決定。實際運作上,無罪關在精神病院,可能比有罪關在監獄更久,連假釋都沒有。這也沒有人權疑慮,因為他們確實是精神病患,需要隔離及妥善照護,確保按時服藥。

所以在美國和德國,被告如果要主張精神障礙抗辯,獲判無罪可能比有罪「更慘」。「理性的」被告會「評估」如何抗辯,精障被告則會送入精神病院長期隔離,民眾也會服氣。所以修《刑法》是關鍵,改採陪審也沒用,別被帶風向幫陪審抬轎。

在台灣,監護最高只有5年,完全不考慮個案的精神狀況與治療情形,彷彿台灣的精神病患一律「5年就會康復」?還是國家「只保固5年」?因為有罪和無罪的判決結果,竟如此巨大,不僅提供莫大欺詐誘因,更造成精神鑑定的莫大壓力,以及民眾對司法和精神醫學專業完全不信賴。

筆者任職執行檢察官期間,精神病患的家屬多痛苦不堪,要讓被告按時服藥更不容易,每每5年一到要求來接回家,真是鼻酸又令人擔憂,甚至有個案沒人來接,不知去向。現行法制表面完善,如果他又鬧事,號稱有《精神衛生法》,就是找兩位醫師簽名送去「強制住院」60天,時間到了還是出院。等出了刑案再來檢討,痛罵法官恐龍,又找衛福部和醫師問責,根本沒有解決問題。

我國現行法制,落後先進國家太多。法官手中毫無工具,面對精神病患,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精神醫師鑑定被告有病,也沒有說不要隔離入院去治療,但一起遭殃,被民眾罵翻。行政部門紛紛表態憤怒,堅持上訴。每案如此,台灣如何進步?每一次重大社會事件,都是推動台灣社會進步的一個契機。只靠個案上訴與期待改判,只是漠視問題,放任民粹,無濟於事。有罪和無罪之間,並非沒有第三條路。

筆者建議,立即修訂《刑法》監護處分,期限同法定最重本刑,或者不設期限,執行須參酌醫師專業評估而定,也不排除提早出院,一有狀況立即回院。司法院及行政院同步投入預算資源,精神醫師若鑑定確實生病,法院便送精神病院(或療養院),交由醫師妥善入院治療,各歸專業。此外,全面翻修《刑法》保安處分,設立完善的成癮治療、強制工作、行為監督處分等,讓刑事法院從懲戒、報復、有罪、無罪的零和中跳脫出來,透過法官豐富彈性的多元處遇,不僅符合司法個案需求,更能提高民眾信賴,以推動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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