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財產暴增千萬遭罰百萬 提告敗訴確定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毅傳媒資料室(左為林益世)

國民黨籍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刑2年定讞,去年已假釋出獄獲准,然因他以2011年為申報基準日的財產,較前一年增加的總額,已超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總額1倍以上,總金額達1580萬元,卻無法向監察院提出合理說明,而被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120萬元,林提告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7)日判林益世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林益世擔任第7屆立法委員期間,依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其以2011年11月17日為申報基準日,所申報的財產相較起去年12月30日為申報基準日者,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2011年全年所得總額1倍以上。

案經監院通知林益世說明後,林益世就針對增加1580萬元財產部分,無法提出合法說明,監院認有違法《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裁罰林益世120萬元罰鍰,林益世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仍不服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前年8月認定監院裁罰有理,判決林益世敗訴,案經林提起上訴。林益世主張,其行為依貪汙之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立法目的相同,也已達成其刑事法律處罰;最高行則認為,貪汙治罪條例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的行為主體及構成要件不同,應非屬同樣行為,仍維持原處分,駁回林益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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