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的頓挫─ 中國國民黨護產的最後反撲

by 新聞中心

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客語與客家文化學分學程兼任副教授)

臺灣追求轉型正義的道路上,慘遭到中國國民黨的反撲而頓挫。

今年(2026年)1月30號,立法院在中國國民黨和臺灣民眾黨的席次優勢下,三讀通過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游灝領銜提案修正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及第34條,將曾隸屬於國家的國民黨附隨組織排除適用,並將修法效力回溯到民國105年(2016年)8月10號。此一修法明顯係針對曾經隸屬國防部的中國青年救國團而訂,也使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6年針對救國團做成之行政處分,即命令將救國團被認定為「不當取得」而遭黨產會凍結之資產,包括土地、建物與現金,轉移為國有的決定,因修法效力回溯至救國團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前,而必須撤銷。行政院評估後,認為該一修法嚴重違背權力分立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保障轉型正義的原則,而於3月宣布將對總統公布修法之命令不予副署,使該一修法不生效力。在野黨批評行政院長卓榮泰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於10日內期限經總統核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卻以《憲法》所未規定的不予副署方式,自行拒絕接受立法院修法結果,已嚴重破壞憲政監督與制衡機制。

   目前效力未定的《不當黨產條例》修正第4條及第34條一旦付諸實施,將會對國民黨不當黨產之追討產生結構性的阻斷作用,影響將如轉型正義的潰堤,茲事體大。《不當黨產條例》所要追討的不當黨產,依該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乃溯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即日本投降之日起。《不當黨產條例》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立法,都存在著一個重大的法律漏洞,即關於地的效力,未限定於臺灣地區,理論上中華民國政府曾經在財政上挹注過的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只要有屬於政黨正常經營所必要之其他國家撥款,都屬於不當黨產。而在時的效力上,更存在著一個致命傷,1947年12月25號中華民國才開始行憲,在此之前,依《訓政時期約法》之規定,中華民國乃實施訓政之治,以黨治國,而由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行國民大會職權,為國家政權機關,代表中國人民行使國民主權。因此,國民黨在訓政時期是國家機關,不是一般政黨。

   倘若《不當黨產條例》將曾經隸屬國家作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黨產免除返還國家義務的條件,則修正案所豁免的對象,將不只有救國團,在法律解釋上,也應該包括國民黨,這一來,作為當前《不當黨產條例》唯一規範的對象國民黨一旦免責,《不當黨產條例》將形同破棄,國家過去沒收的黨產,在現所剩餘的部分,也將必須返還國民黨,政黨的公平競爭蕩然無存。

   這是非常荒謬的修法,行政院以憲法上的緊急避難法理阻擋其生效,乃有其不得不的難處。立法院如果主張行政院拒絕副署為違憲,那就倒閣或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否則就是任由這一憲政僵局持續到兩年後的立法院,再由第12屆立法院所代表的民意來做成政治上的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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