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捷製藥”新竹開發案 勝訴!宣明智父子主張 “政府採購法”正義 終得 伸張!

by 映青 柯

文字撰稿:璩美鳳
圖片來源:宣捷細胞生物製藥 網站

宣捷製藥於2016 年,進行新竹市東區的都更開發案,主張擔任都更案的實施者,必須具備專業能力,以及財務實力,應避免借用名義的方式投標,同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在當時與華盛公司的合作中,宣捷製藥發現執行實情與主張不符,因此必須堅持要合法,而停止錯誤執行,二審宣捷製藥勝訴!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與兒子宣昶有進軍生技界,經營宣捷幹細胞生技、宣捷細胞生物製藥等多家公司,由宣昶有擔任董事長的宣捷製藥2016年與華盛營建工程公司合作投標新竹市東區「復中段」都更開發案,宣捷製藥認為執行過程,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以及促參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必須停止執行此項都更案,華盛向宣捷製藥求償,高等法院現判宣捷製藥,勝訴免賠!

“宣捷製藥”新竹開發案,二審獲得勝訴。(圖片來源:宣捷生技網站)

宣捷製藥成立於2011年,位於北市內湖區,資本額10億元,目前董事長為宣昶有,宣明智是董事之一。一審開庭時,宣捷製藥主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擔任都更案的實施者,必須具備相當財務能力,不容許資格不符者借用名義投標,也不容許私下轉讓都更權利義務,但宣捷製藥與華盛、晾舟所簽的合作契約,是以華盛出借名義投標,並「轉讓」都更案的權利義務給合作夥伴,這樣的契約違反相關規定,因此應是無效契約。

此外,宣捷製藥主張借用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犯罪行為,進一步證明3方合作契約無效。因此二審法文表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而在上開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華盛營建敗訴,宣捷製藥正式勝訴,宣明智父子主張應依”政府採購法”執行之正義訴求,終得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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