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Up Of Couple Holding Hands with wedding rings

2022公證法制度變革14》【司法巨獸 公證制度】『公證結婚 何去何從』系列報導(四 )公證結婚 該走入歷史?

by 映青 柯

文字撰稿:新聞中心
圖片來源:新聞中心

法院有公家資源,擁有富麗氣派的公證禮堂及空間,民間公證人基於成本及根本屬無效公證的考量,有的甚至不設公證禮堂、不辦公證結婚。新法施行後,公證結婚辦理之事項僅為「結婚儀式及書面」之公證,結婚當事人如僅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結婚,並不符合新法所定結婚之要件。當事人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公證結婚 不具法律效力

近日因疫情嚴峻,許多地方法院紛紛貼出因應措施公告,其中關於辦理公證結婚這一項,不是暫緩就是停辦。就像去年5月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法院基於防疫,一度停辦公證業務,關閉結婚禮堂,但此舉讓即將結婚的新人及家屬不滿,找上立委陳情;司法院得知後從善如流,一個月後法院再度辦理公證業務,開放禮堂。

不具法律效力的公證結婚 是否應該走入歷史?

96年5月23日總統公布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上開規定於新法公布後1年施行,因此,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又舊法結婚制度係採儀式婚,民眾多有以公證結婚之方式以符合法律規定之結婚要件,惟新法施行後,公證結婚辦理之事項僅為「結婚儀式及書面」之公證,結婚當事人如僅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結婚,並不符合新法所定結婚之要件,結婚當事人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司法院在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條仍然保留「結婚書面之公證」,附帶舉辦結婚儀式,以符合國情及民眾所需,因為民眾還是喜歡公證結婚莊嚴隆重的氣氛以及公證人的祝福,而這是戶政事務所所沒有的。

96年的公證結婚件數,法院公證人辦理了22,271件,民間公證人3,041件,總計是25,312件,大約佔了當年度結婚登記對數20%。到了97年,法院公證人辦了11,644件,民間公證人辦了1,475件,總計是13,119件,減少了快一半。但是到了109年,法院公證人是786件,民間公證人只剩15件,全台灣結婚公證總共還不到一千件(以上數據引自司法院網站)。而民間公證人的件數遠低於法院公證人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法院有公家資源,擁有富麗氣派的公證禮堂及空間,然而民間公證人基於成本考量及根本屬無效公證的考量,有的甚至不設公證禮堂不辦公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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