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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證法制度變革18》【司法巨獸 公證制度】『法院公證處 球員兼裁判』系列報導(三)備查變審查 民間案充數 法院監督制度 需改革

by 映青 柯

文字撰稿:新聞中心
圖片來源:新聞中心

依據司法院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475&pid=187245),整理報告謬誤之處如下說明:

法院違憲『審查』民間公證人

有關「各地方法院之公證人除處理民眾申辦公、認證案件外,同時亦須負責監督民間公證人業務」之謬誤內容:

1、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都是基於平等的地位,但地院院長或庭長將監督大權交給法院公證人來行使,就有「球員兼裁判」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2、公證法第52條是這樣規定的:依前條規定行使監督權之機關,得定期檢查民間之公證人保管之文書、物件。請注意,得定期檢查的對象是民間之公證人「保管」之文書、物件,再來,公證法第18條規定,公證文書簿冊應保存在事務所,不得攜出,可見定期檢查是要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檢查,怎麼可以定期檢查民間公證人送交所屬法院保存的繕、影本呢?

3、再來,公證法第69條是這樣規定的:民間之公證人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明明規定的是備查,備查跟審查或檢查是不同的概念,怎可混為一談?

法院公證逐年遞減,拿民間案件充業績?

所謂「近年來各地方法院公、認證案件量成長頗為可觀」之荒謬內容:

1、司法院在111年5月4日公證法修正詢答會提出的書面報告中,明明就說法院公證人的案件量是在逐年遞減中,到109年只剩19%,怎會是成長可觀呢?顯然本報告中的數據是把審查民間公證人的案件量灌到法院公證人得案件量,拿別人的業績來當作自己的業績,來騙立法委員通過預算,跟詐騙集團沒有兩樣。

2、民間公證人審過的案件還要法院公證人審一遍挑毛病,那還要民間公證人幹啥?全部改回法院公證處單軌制不就得了。

法院公證人疫情公休,案件數仍『可觀』?

所謂「近年來各地方法院公、認證案件量成長頗為可觀」之釐清:

1、在110年5月中旬至8月中旬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多以非緊急案件為由,拒絕當事人辦理公、認證事件的聲請,甚至以居家辦公為理由,違法將民間公證人辦理案件的繕、影本抱回家審查(違反公證法第18條公證文書不得攜出公證處或事務所),證據可請貴委員要求司法院提供110年5月至8月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件統計月報表加以比較即可明瞭,以致需求公證的民眾求助無門,只好求助於民間公證人,而民間公證人多未打疫苗,甘冒風險為民眾服務,而法院公證人受國家俸祿,卻如此怠惰,浪費司法預算,以此為甚。

2、根據最近新聞報導(參見以下網路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20514003555-260407

台東地院的法院公證人為了躲避疫情,貼出公休公告,要民眾找民間公證人辦理。另外台南、雲林地院也公告說要是先預約,還說每天限件12件,而且複雜的案件不辦。像這樣的法院公證處,國家還要花預算來给他們增額嗎?

綜合以上結論,不管是不是把法院公證人的辦證權交給民間公證人而改成單純的監督機關,民間公證人的監督方法是一定必須先改革的。

1.)檢查方法必須以定期到事務所抽查為限
2.)公證文書繕、影本送交備查的規定一定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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