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5萬元 前北市議員童仲彥判3年10月定讞將入獄

by 張 欽

文字撰稿:張欽
圖片說明:童仲彥昔日在議會問政。翻攝童仲彥臉書

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於2011年10月間,以每月3萬元金額聘請蔡姓男子當助理名義,並向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童仲彥實際上根本沒有聘用蔡男,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一審認定他議員任內詐領助理費12萬餘元,重判7年6月,但二審認定他詐領5萬餘元,改判3年10月,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童仲彥上訴,全案定讞,近期內將發監執行。

童仲彥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院一審認定童仲彥犯行,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另偽造文書罪部分判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童仲彥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童仲彥辯稱,真的有聘請蔡姓男子當助理,且蔡男認同他的政治理念,捐出薪水給服務處,這些錢都用在議員的公務上,絕無貪污一毛錢。不過,二審仍認蔡男根本沒有擔任助理,而他確實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千元,共計7萬2000元,扣除後,童仲彥詐領金額為5萬餘元。至於偽造文書判刑5月部分,因撤回上訴而定讞。

高院二審法官認為,《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可以減刑,童仲彥的不法利益比5萬元多一點,他在議員期間確實有從事選民服務,因此依《刑法》59條規定「情堪憫恕」減刑,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童仲彥仍不服二審判決,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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