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蔣永佑
攝影記者:林玉偉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針對原住民王光祿、潘志強兩人持自製獵槍狩獵的傳統文化是否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拘限,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毅傳媒》整理該起原住民族權利聲請釋憲的首例,可分為三大爭點:1.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是否受《憲法》保障?;2.原住民狩獵文化與環境生態保護如何平衡?;3.原住民可否買自製獵槍進行狩獵?
對於這個攸關全台原住民傳統生活型態的重大議題,吸引全國關注,由於各相關部會均派員表示意見,原住民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更為了捍衛原住民族權利的《憲法》地位,親自代表原民會出庭並提交陳述意見書。大法官會議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庭後諭知,全案一個月內將指定日期公布解釋。
王光祿等聲請人認為,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同時具有人格發展自由、信仰自由、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內涵,屬《憲法》基本權之一,應受保障,現行規定只准許原住民持危險性高的自製獵槍狩獵,因此主張開放原住民購買制式槍械狩獵,透過登記等有效管理方式,達到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及維護社會治安的雙贏目的。
農委會代表也認同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應受《憲法》保障,表示正在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祭祀用或非為買賣而打獵一般或保育類野生動物者除罪化。至於警政署代表指出,基於社會治安考量,原住民狩獵仍應限於自製獵槍,但可研議由國家協助提供安全性較高的主要組成零件。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