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條款上路 代理商違法最高可罰500萬

by 林 意筑

經濟部18日正式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把代理或經銷中國OTT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NCC表示,公告後會依法行政,最高可罰新台幣500萬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等經濟部公告後,由陸委會認定愛奇藝等中國OTT業者屬於陸資範圍,將據此認定代理行為違法,依法進行查處。

NCC表示,如果查證屬實,將會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可處代理商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果未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事實上,NCC在7月22日公告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就提到,對愛奇藝、騰訊WeTV等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要求台灣業者不能提供電信設備、電信服務,或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業者如違反規定,可罰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文:中央社/圖:左圖取自facebook.com/twiqiyi,右圖取自facebook.com/WeT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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