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片來源:網路翻攝
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未放棄中國籍甚至連戶籍都未放棄,被爆違反兩岸條例第9-1條規定。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今(12)日表示,民眾黨讓李貞秀登記為該黨不分區立委時,她確實是有「雙重戶籍」的,亦即沒有撤銷中國戶籍,也有雙重身分。在我們看來,這是極為特殊案件。
梁文傑指出,關於李貞秀的案件,陸委會這麼多年來是第一次碰到這樣的案子,法律解釋上會有一些待釐清的部分。處理兩岸的身分是有幾個前提,一、中國人士不能參加台灣選舉。二、中國人士必須在台設籍定居滿10年,才能登記參選。三、在台定居之後,須在3個月內回去中國辦理註銷中國戶籍,而且要將註銷證明繳回移民署,才算完成身分轉換的程序。如果沒有完成,政府就會撤銷你的定居許可,所以這個當事人從頭到尾就沒有取得台灣的身分。
梁文傑說,現在問題是,兩岸條例2004年修正後累積很多案例,我們給她定居身分後,但當事人沒有回去中國註銷戶籍,也沒有繳交註銷證明,歷經了民進黨政府、國民黨政府。所以去年花了一整年時間清理舊案,李貞秀也在這批舊案裡面。
梁文傑強調,民眾黨讓李貞秀登記為該黨不分區立委時,她確實是有雙重戶籍的,亦即沒有撤銷中國戶籍,也有雙重身分。在我們看來,這是極為特殊案件,凸顯現行機制是有漏洞,選務機關在審查個案參選資格時,並沒有相關資料。
梁文傑表示,中國人士入籍轉換成台灣身分的,選務機關只看拿到台灣身分證有無滿10年,選務機關過去審查時,並沒有了解有無放棄中國戶籍。陸委會將積極處理,過年後將召集相關機關建立一個跨機關的合作機制,未來選務機關審查資格時,必須考慮到有這樣的案例存在,每一個案例要與陸委會、移民署會商,就特殊狀況釐清。
梁文傑說「這個事件最主要還是國籍法的規定!」,兩岸條例只規定入籍10年有參選權,但兩岸條例沒有規定要如何募政治獻金,這些要看「選罷法」及「政治獻金法」,就職是看「國籍法,兩岸關係沒有規定的,就是按照其它法律。
梁文傑指出,此事依照李貞秀說法,是有回去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過對方不受理。國台辦已公開表示,不會讓她註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方看來,那就是中方在剝奪李貞秀在台灣擔任立委的權利。
梁文傑說,「把立委解職的權力是在立法院,是行政機關無法做到的」,我們所能夠做的是保護「李貞秀女士」,因為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她就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義務,中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規定有從事安全工作的義務。
梁文傑坦言,如果李貞秀身為中華民國立委,很難相信中共的機關,不會要求她做出符合中國法律義務的事,有句話是「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如果她身上有對方想要的機密的話,反而會讓李貞秀左右危難,陷入法律上的困境,我們會用最嚴格方式來處理索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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