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條款》明通過 不溯及既往「白修了」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毅傳媒資料室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撞上違法施工下滑的工程車,釀成重大死傷,肇事負責人李義祥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然而現行《刑法》過失致死罪本刑最高5年,遭外界抨擊刑度過輕。法務部已將被稱為「李義祥條款」的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明(22)日院會擬通過修正案,但此法不溯及既往,仍然不適用於李義祥。

換句話說,即便過失致死罪修正案通過,就算最快在今年立院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李義祥仍適用於未修正的舊法,仍然無法重判李義祥。

現行《刑法》過失致死罪,不論過失輕重,最重刑責一律判5年,例如5年前的八仙樂園塵爆事故,當時釀禍的「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造成近500個家庭一夕間發生變故,仍然判刑5年定讞,目前人在宜蘭監獄服刑。

然因台鐵太魯閣出軌案,社會氛圍與時空背景的因素,遭疑罪刑不相當,而由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擔任刑法研修小組會議主席,未來可依過失情節輕重分成3種刑期級距,刑期最高可判7年、10年,今日院會審查通過後,並排入明院會議程。

此次修法重點,依過失致死情節量刑,刑期共分為3個級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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