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張欽
圖說:超商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判3月,二審改判免刑。
在高雄市一家連鎖超商擔任店員的方姓女子,因為偷吃了2顆茶葉蛋,被高雄地院一審簡易庭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換算2顆18元的茶葉蛋要罰5千倍,引發網友不滿而罵聲連連,認為處罰過重,方女上訴後,高雄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犯罪所得極為輕微,雇主也不想再追究,在「情輕法重」下,雖維持有罪,但判她免刑,全案定讞。
這起茶葉蛋事件發生於2017年7月間,在超商擔任店員的方女,二度在上班時間拿取架上電鍋內的茶葉蛋偷吃,被店長清點時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方女一周內偷吃了2顆茶葉蛋,質問方女為何偷吃茶葉蛋,方女竟辯稱「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才試吃看看」,吃完有付錢給同事,但同事否認拿到方女付的錢,店長認為方女犯錯還說謊,於是報警。
檢方偵辦時,方女否認犯行,仍堅稱是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才試吃,且有付錢給同事,但同事作證方女沒付錢,方女事後也沒賠償損失,因此依業務侵占罪起訴,該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高雄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為,方女偷吃2顆茶葉蛋價值僅18元,雖觸犯法令,審酌她家境清寒,領有重大傷病卡,若判最低刑度6月仍過重,減刑後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此判決一出爐就引發網友討論,認為才偷吃2顆蛋共18元就要關3個月,不願關還要付出9萬元代價,不成比例。
高雄地院曾為此澄清,因為方女不認罪,沒有表示悔意,不宜宣告緩刑,且刑度已是法律許可範圍內最輕刑度,並沒有違誤。
方女上訴後,高雄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方女犯案所得極為輕微,且店家不再追究,依《刑法》59條減刑仍嫌過重,認為方女可憫恕,因此直接判方女免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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