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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方法院公、認證案件量成長頗為可觀80%以上都是民間公證人辦的案件,法院公證處依法應抽查,卻改成違法逐件審查每一件民間公證人案件,然後據此要求增員,豈有此理?
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認證總件數,係呈逐年下滑減少之趨勢,到了108年甚至只占全國總件數比率23%,109年更降到19%,這個23、19%吃了多少司法預算?政府的預算要花在刀口上,如果對於民眾的服務效果不彰,何必強留預算?
司法院對於法院公證人之缺額逐年補足補滿(107年法院公證人考試錄取13人,其中包括增額錄取5人),與辦理總件數比較,顯然造成人事成本之負擔與浪費。嘉義地方法院統計室曾經寫過「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業務之研究」報告,建議法院公證人員額遇缺不補,而司法院的作法上,顯然與所屬機關之報告建議背道而馳。
而在2021年5月中旬至8月中旬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多以非緊急案件為由,拒絕當事人辦理公、認證事件的聲請,甚至以居家辦公為理由,違法將民間公證人辦理案件的繕、影本抱回家審查,此舉可能違反了公證法第18條規定公證文書不得攜出公證處或事務所的規定,且致需求公證服務的民眾求助無門,只好求助於民間公證人,而民間公證人多未打疫苗,甘冒風險為民眾服務,而法院公證人受國家俸祿,卻如此怠惰,浪費司法預算,以此為甚。
辦案量與預算支出是否符合成本?
若干法院因為民間公證人開業不久(例如宜蘭)或者法院轄區幅員廣闊,民眾對於民間公證人制度不是熟悉。所以全國公認證案件總量上來看,法院還有約19%的辦案量,民間包辦了約81%的辦案量。但事實上這些件數是否包含審查民間公證人的案件數量,而非實際辦案量?需要司法院進一步提出說明。要再細問的是這19%的辦案量佔了多少司法預算?是否拿這些預算充掖審判業務減低法官的辛勞,提升審判辦案品質會更加有意義呢?現實常見的情況是,各級地方法院經常利用公證處的名義編列預算,卻將地院公證處的預算挪作為院內其他業務花費之用。
提供民眾更便利的選擇
此外,非都會型縣市的當事人可能因為年齢、知識普及程度或獲取資訊能力與大都市的當事人有些落差,他們傳統的思維還是認為辦理公、認證業務就是要到法院去辦理,這是因為司法院對民間公證人制度宣傳不足,當事人不知道有另一項選擇。
如果司法院將宣傳國民法官制度的預算拿十分之一來宣傳公證,或許偏鄉民眾及都會地區民眾選擇民間公證人制度的意願會再增加許多,整體公證案件數也會因此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