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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大同市場派搶申請召開股臨會  經部:併案審查

by 新聞中心

大同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市場派股東林宏信已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另一名市場派股東王光祥宣示將在下週送件申請。經濟部表示,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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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昨天宣布,駁回大同申請董事變更案,大同市場派欣同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林宏信等人,則是依據公司法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另一名市場派股東王光祥也提到,預計下週送件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

林宏信是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申請,該項指出,若是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可由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經濟部官員說明,由於林宏信已經送件申請並受理,未來若王光祥也送件申請,由於牽涉同一家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經濟部將會一併審查。最終至多通過一件申請,不會有兩件都通過申請的情形。

官員說明,未來王光祥若依公司法第173條送件申請,依申請理由,將會衍伸出不同情況。

官員指出,如果王光祥同樣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出申請,且主張董事會無法召集股東會的理由與林宏信提出的理由類似,那麼兩案將會合併審理,最終若認為這樣的主張合理,並准許召集股東會,將會以較早送件的申請為主,較晚申請的案件將不予許可。

如果王光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提出申請,兩案也會合併審理,不過若最終認定其中一方的意見合理並准許召集,那麼另一方將不予許可。官員解釋,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承認董事會具有召集股東會的能力,但卻不召集;第4項則認為董事會失去召集股東會的能力。兩項條文背後代表的意義實際上是相互矛盾。

不管是依什麼樣的條文申請,官員強調,屆時經濟部作出的決議,將會只有准許1件申請案,或是2件都不准許的結論。

如果市場派其中一項申請得到經濟部許可並召集股東會,官員表示,只要符合資格的股東都可參與,不能排除股東參與的權利。 (文:中央社/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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