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蔣永佑
主圖來源:南投縣政府官網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嫌於111件風災重建工程中收回扣遭貪污罪起訴並判刑,當中8件在3年前已定讞,李入監服刑,其餘103件則發回更審。最高法院今天再將其中9件觀光工程回扣案各判12年徒刑定讞,合計刑期達108年,將另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剩下94案撤銷發回更審。
據檢方調查,李朝卿涉嫌在2005至2012年南投縣長任內,利用縣府發包風災後聯外道路災後復建、排水改善、野溪護岸等111件公共工程案,由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在111件工程案中,向廠商收取標金1到1成5不等的回扣。
其中8件李朝卿利用莫拉克風災後,利用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工程、中寮鄉野溪護岸整治工程,共收取946萬元的回扣收賄案,2018年前由最高法院各判12到14年徒刑,共計98年定讞,後來法院裁定執行行為14年8月,李也因此入監服刑至今。
今天定讞的9件,則是李朝卿利用興建南投邵族文化及埔里、信義賞櫻區觀光相關公共工程收取回扣,被最高法院各判刑12年確定,但其餘94件因被最高法院認為台中高分院更審時,未調查其實際分得的回扣金額,涉及犯罪所得及量刑輕重,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