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林益世涉貪案拖8年 更一審改用恐嚇得利罪輕判4年10月

by 蕭 介雲

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資料照片,左為林益世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案是否涉及貪汙,高院更一審今天有不同認定。合議庭認為,林雖挾立委身分向中鋼、中聯施壓,但並非公務員職務行為,僅構成《刑法》恐嚇得利罪。合議庭考量此案適用《速審法》減刑,輕判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扣案的2千萬元、美金31萬7500元。可上訴。

「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9年前向週刊爆料,指林益世2010年間還是立委時,曾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協助地勇取得中鋼爐渣鐵料採購合約;2012年約滿前,改以行政院秘書長身分再次索賄8300萬元,但陳啟祥沒付錢,地勇就遭中鋼及其子公司斷料,面臨倒閉危機。

2012年10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調查後,依貪污、洗錢等罪名,起訴林益世、妻彭愛佳、母沈若蘭與2舅舅。

此案這幾年來持續在法條上擺盪。一審認為,林益世收錢「喬」民間合約,並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因此不構成貪污,觸犯恐嚇罪,並以公務員身分加重刑度。一審依公務員恐嚇取財、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判林益世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1580萬元。

不過到了二審,合議庭卻改採「實質影響力」見解,認定林益世用立委、執政黨「大黨鞭」的身分恫嚇、施壓業者,應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合議庭考量林益世沒有悔意,刑度也大逆轉重判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1580萬元。

但到了最高法院仍出現見解上的歧異,最高法院最後認定,在收受賄賂時有「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兩種犯罪樣態,而原判決認定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論述不夠清楚,仍須進一步調查釐清,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至於林益世涉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2年定讞,林已入監並在去年4月間假釋出獄。

此案在高院更一審捲土重來,檢辯雖然各有立場,但合議庭依據相關證述、契約等資料,認為林益世仗著立委身分,利用監督、質詢經濟部的預算、法案等權力及機會,轉而施壓、請託中鋼或中聯公司的經營階層,讓地勇取得中聯3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

更一審的見解和一審接近,認為林益世的做法,雖然不算「職務上」的行為,但仍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恐嚇得利,加上考量此案審理逾8年,因此適用《速審法》減刑,最終輕判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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