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毅傳媒資料室
前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現改制體育局)處長孫清泉被控貪污,北檢一度予以不起訴,全案依職權聲請再議,高檢署罕見未經自為偵查程序,2度撤銷並命令北檢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孫觸犯10個收賄、圖利等罪,共收賄35萬元,今日判處合併執行8年4月、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合議庭審判長林孟皇說,檢方指控的10個貪污罪全部成立,其中9個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1個違背職務收賄罪,共35萬元,「每次不到5萬元」,依《刑法》規定應予減刑。
孫清泉原為台北市大安區區長,2010年3月轉任體育處長,任期到2012年3月。他被控利用民間團體申辦體育活動機會,涉以每場4、5萬元或每日2萬元的價格收賄,協助業者取得公園用地優先承租權,並減免租金、保證金等,業者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再轉租攤商牟利。
北檢認定,孫犯罪嫌疑不足,2018年8月予以不起訴處分,檢方依職權聲請再議,高檢署審核後認為,北檢原處分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罕見撤銷不起訴處分並「命令」北檢「直接」起訴。北檢去年9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孫男。
合議庭除依據相關不實公文簽呈外,孫為了索賄,曾傳許多簡訊要求告發人付賄款,成為犯罪鐵證,北院的有罪判決等於支持高檢署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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