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證法制度變革5》【司法巨獸 公證制度】『社宅租霸』系列報導(三)–只能「訴訟」對付租屋蟑螂?

by 映青 柯

文字撰稿:新聞中心
圖片來源:新聞中心

弱勢的房客怕遇到「惡房東」,而善良的房東則怕遇到「租霸」。對於房客權益的保障,現在內政部訂定了「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來規範,但房東碰到「租霸」時,又有哪些救濟的途徑呢?

對付租霸只能透過訴訟解決嗎?

現今台灣社會租霸事件層出不窮,房屋租約簽訂後,遇到積欠房租又不願搬離的「租霸」,常是房東最頭痛的問題,通常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才能強制執行。本次《公證法》若修法通過可以解決此一社會問題且減少訴訟資源浪費。

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周家寅表示,現在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人辦理的公證案件中,就有七成以上是因為公證有強制執行效力,才要求辦理。現行《公證法》第13條規定,租約如果經公證,只有在租期屆滿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搬遷。但是,《民法》第440條規範,承租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可依法終止租約,不過卻不能透過公證書來請求遷讓的強制執行,而必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判決確定後才可以。如此一來,不但租霸可以免付租爽住,直到判決確定法院來趕人,房東則需要經過冗長的程序,花費相當的時間金錢,才能要回房屋。

新北某社宅住戶藉母身分入住,積欠租金多次持刀閒晃,造成社區恐慌。

另一方面,政府的社會住宅也有租霸現象。以新北市為例,其住都中心經管的社宅去年曾有租客惡意積欠房租及停車位租金累計長達半年,甚至在社區內鬧事危害治安,卻因其租期尚未屆滿,住都中心必須訴諸法院,期間經過數次開庭審理並判決確定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辦理租賃標的物遷出,不僅曠日廢時,更浪費社宅寶貴資源;另一位租客在申請租金緩繳與分期後,均未如期繳納,經雙方協議提前終止租約後也未依約定搬離社宅。住都中心指出,社宅每次開放招租都是供不應求,此兩名「租霸」是以優先戶申請入住,享有市價64折的優惠租金,今違約在先卻又佔據資源,行徑相當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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