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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修法可以解決租霸問題
新北住都中心率全國之先,與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合力推動《公證法》修法,未來在租約公證後,不管是社會住宅或其他租屋的租客即使租期未屆滿,只要欠租達兩個月或租賃雙方協議終止租約,租客未依約返還租賃標的物時,出租人可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將適用於所有社宅及租屋,維護社宅資源的公平性。目前這項法案已完成立院一讀,正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
周家寅說明,《民法》第440條規範承租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可依法終止租約,待修法通過後,公證書的執行力會擴張且增強。換句話說,房東不必等租期屆滿,在承租方欠租達兩個月或經雙方協議終止租約後,即可依據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遷讓,不必苦苦等待冗長判決,讓欠租小事耗費國家司法資源。新北住都中心表示,過往中心處理社宅類似欠租個案,經由民事訴訟得耗費7~8個月,未來在公證單位協助下預估可縮短至1~3個月,減少訟累,促使社會住宅的居住名額盡快釋出,輪替給真正需要的民眾,也希望由住都中心目前經管的1,567戶社宅當起領頭羊,一起維護社宅珍貴資源的公平性。
保守顢頇的司法院拒絕改革
《公證法》修法草案於5月4日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詢答會。會中,司法院秘書長及民事廳長表示,承租人是否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還是會有爭執,有爭執的事項必須由法官依照訴訟程序才能解決,不是公證人可以認定的,意思也就是說,完全不同意朝野立委均有共識提出的修法內容。
首先,立法委員黃世杰提出強烈質疑,認為依照司法院的書面報告,說要加強公證制度「預防司法」的功能來預防紛爭,但是沒提出什麼配套,還說不同意放寬公證書強制執行的範圍,這不就是嚴重的前後矛盾嗎?再來,口口聲聲說要減輕法官案件量的負擔,但是卻又將合意終止租約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等這些可以簡單明確認定的事項推給法官,不只矛盾,更是忽視公證疏解訟源的功能。接著,立委周春米也向司法院呼籲,朝野立委提出放寬公證書,就是因為現行的規定不符合民意所需,才要提出修法解決,司法院不要漠視民眾的需求,讓他們已經獲得明確的權利證明,還讓他們在執行程序來來回回,浪費資源受盡折磨。
專家學者指出,司法院的顧慮其實是多餘的,因為租客的權益還是可以提出異議之訴來獲得保障,不會因此而受影響,因此,希望司法院能體察民意所趨,不要成為改革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