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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行政鬆綁」的理念,民國90年臺灣開放民間公證人執行公證事務,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民間公證人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令的規定,意思也就是說,民間公證人不領國家薪水,也沒有公務員的職等、獎懲及升遷等,身分上根本不是公務人員。然而民間公證人制度實施後,司法院卻放縱下級各地方法院各行其是,各地院院長及庭長本身事務繁忙,對民間公證制度並不瞭解,全部放手讓法院公證人處理。
地院政風違法搜索民間公證人 白色恐怖重現猶如東廠錦衣衛
法院公證人一方面本身業務量大幅縮減,一方面又怕被裁撤,於是想盡各種花招來對付民間公證人,無所不用其極,甚至借用地院政風的權力來對民間公證人進行違法的搜索扣押,簡直就像明朝末年閹黨魏忠賢領導的東廠錦衣衛再現。
在民間公證制度實施初始,由於民間公證人的職業團體還沒建立,各地院院長及庭長本身的業務繁忙,相關的民間公證人監督事務就全權交給法院公證人處理。主事的公證處主任或法院公證人「一朝權到手,便將令來行」,各種花招盡出,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突襲檢查。依照公證法的規定,監督機關可以定期檢查民間公證人的業務及保管的文書簿冊,所謂「定期」,當然是需要將指定的期間通知被檢查人才對,但是北區某地院前公證處林姓主任首開突襲檢查的先例,不預先通知被檢查的民間公證人檢查時間,突然就帶著公文及檢查人員,一行人浩浩蕩蕩「出巡」,遇到沒有乖乖在事務所辦公而外出辦證的民間公證人即給予警告,下次如果再犯,則將移送懲戒,有如貓捉老鼠一般,此例後來被各地院所援用。
突襲檢查、政風約詢、打電話騷擾民公當事人…樣樣都來
實施突襲檢查之後,主事的法院公證人似乎嚐到了權力的甜頭,便利用民間公證人必須在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辦理的公、認證書的繕本或影本送交法院備查的機會,對這些文書進行逐件的審查,認為民間公證人收費有問題的,或者是有外出辦證嫌疑的,便派出政風人員對民間公證人進行約詢,製作筆錄,更誇張的是,從民間公證人辦理文書中當事人留下的電話號碼,打電話給當事人,民眾接到電話以後,都覺得莫名其妙,甚至有被騷擾的感覺,進而對該民間公證人產生懷疑,信任度因此而動搖,而該民間公證人隨後就被移送懲戒,進入一連串冗長的法律程序中,即使大多數的民間公證人都能獲得不付懲戒的結果,但對他個人的工作權與名譽權已經造成損害。而這些違法監督表面上雖然都頂著地院院長及庭長的名義,但是背後的實際操控者就是主事的公證處主任或法院公證人。至於對這種違法的監督,雖然不是全部的民間公證人都買帳,但是絕大多數的民間公證人還是選擇忍氣吞聲,以免日後被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