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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檢察官搜索票即進行扣押 民間公證人基本人權遭踐踏
話說民國107年間,臺灣高等法院對下屬各地院下達一紙公文,要求加強查核轄區民間公證人外出越區及削價競爭等情事。中區某地院公證處前任黃姓主任接獲公文後,隨即邀同該院賴姓政風室主任,將轄區內所有民間公證人107年度報送備查的公、認證書影本逐件一一加以過濾,然後挑出有疑問的案件,透過案件內當事人留下來的電話號碼,由政風人員進行電話查詢,甚至還跑到民眾的住所查訪,讓民眾感到驚懼不已,有的以為遇到詐騙集團,有的以為自己不知犯了什麼法,否則怎會有法院人員的電話訪查,並紛紛向承辦的民間公證人反映,但民間公證人也不明究竟。
緊接著,在107年底,黃姓公證處主任開始對轄區內兩名「不聽話」及「不順眼」的民間公證人展開行動。首先,採用突襲檢查的方式,在當月進行完年度例行性定期檢查後的隔日,指派一名法院公證人及一名政風人員,無預警的來到事務所,要求影印及調取卷宗二百餘件,而此二百餘件並不光是107年度,甚至上溯到94年剛開業不久的案件,原來政風單位採用中國古代特務機關誣陷他人的「瓜蔓抄」手法,順藤摸瓜,進行一場全面性的「大鍋抄」。這兩位民間公證人面對此突如而來的狀況一時反應不及,懾於對方是監督機關又出示法院公文,怕將來被找麻煩,也只能勉強服從;而被調取的卷宗被扣留在法院一個多月。
最後這兩位民間公證人被以外出越區及削價競爭的理由移送懲戒。然而,有關削價競爭的理由,完全是以法律見解的不同及編造羅織來構陷。例如,其中有一件是當事人在公證日之前就已經簽定的房屋租約拿來公證,該黃姓公證處主任認為應該分成公證日前與公證日後兩段計價,再合併計算,而指摘民間公證人按照一個整體契約的計價方式為違法;另外一件則是把契約書中當事人約定將來如果續約時較高的價格,拿來當作本次合約的價格,顯然就是指鹿為馬,惡意誣陷。最後懲戒委員會認定這部分不付懲戒,並在理由書中明白表示,不能讓民間公證人有因為法律見解的不同,而有遭受不當懲戒的危險。
附帶一提的是,108年度該地院在對前述的其中一位民間公證人進行例行性的定期檢查中,帶隊的某民事庭陳姓庭長,看到當場寫字桌上還有辦理公證的民眾在填寫表格,竟然大發雷霆,喝令公證人將民眾驅趕離開,以方便檢查人員辦事。這種不顧公證是以為民服務為優先而大耍官威的態度,更是令人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