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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亂象問題重重 法院違法無法無天
前述系列報導監督民間公證的亂象,涉及幾個違反法律的問題:
一、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都是基於平等的地位,但地院院長或庭長將監督大權交給法院公證人來行使,就有「球員兼裁判」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二、不管是公證法還是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等相關法令,都沒有規定將政風人員納為民間公證人的監督機關。更何況民間公證人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怎麼可以讓專管公務人員風紀的政風來監督民間公證人呢?
三、法院公證人或政風人員未經當事人的許可,擅自利用當事人的電話號碼,不只不當,甚至還設及違反個資保護及洩密的刑責。
四、公證法規定的檢查業務方法只有定期檢查,而沒有突襲檢查。再來,民間公證人也不可能逃亡或湮滅證據,用突襲檢查的方式,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依照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文書必須保存在法院或事務所內,不得攜出。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雖然規定檢查人員可以調閱卷宗,但那只限於到事務所定期檢查業務時才適用,而且閱畢就必須當面歸還,把民間公證人的卷宗調取回法院,再一件件找移送懲戒的理由,都已經違反了規定。
六、最重要的是,美其名為「調取」,實質上卻是「扣押」,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令狀,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法院公證人及政風人員有權這麼做嗎?尤其這種事又發生在應該遵守法律的法院,簡直是無法無天,又如何能讓民眾相信司法呢?
而該中區某地院前院長因擁有自有房屋,卻還申請公家宿舍。佔用公家資源,在立法院接受質詢,遭立委黃國昌的強烈抨擊。像這種司法首長縱容下屬胡作非為,跟明朝末年熹宗皇帝朱由校,沉迷於作木工,將大權交給閹黨魏忠賢,領導特務機關東廠錦衣衛來殘害忠良,又有什麼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