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思堯專欄】通姦除罪後 恪守的婚姻原則…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曾思堯
攝影記者:蔡暉宏

對通姦除罪化的釋字第791號解釋,撇開法律層次的問題,倒是有幾點小啟示可以分享。

刑罰約束婚姻 名存實亡

婚姻關係的出現與家庭的建立,本就該是兩個負責任的成年人基於自主意志下的決定,也因此締結與維繫婚姻的存續才存在著神聖感的層次,也才值得花費一定的心力去追求,畢竟這是兩個原本毫無瓜葛的人願意攜手相伴一世的諾言,婚姻生活中的甘苦喜樂、關係是否能夠長久,本質上也就是兩人需要努力的事情,也是箇中的醍醐味。相對的,如果婚姻關係的相互忠誠義務落得需要靠國家刑罰權的撐腰,才能維繫下去,那麼這段婚姻關係實質上也已經宣告死亡,就算勉強彼此留下來,也不過是互相折磨,並無任何意義。

報復心態作祟 難符比例

另有反對見解認為,家庭作為社會的組成的基礎單元,如果不能維持所謂的完整家庭,則無法達到維持社會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等目的,甚或危害社會與國家的發展,因此透過國家刑罰權的行使,發揮其一般預防功能自有其必要云云。但問題是,婚姻在法律上單純是兩個願意締結身分契約的人對彼此的承諾,拿來跟社會與國家扯上邊,其間關連性之牽扯未免過遠,且不切實際,照這邏輯,捷運上不好好讓座的人們,恐怕也是跟社會與國家利益有所關連了。

而國家刑罰權的基礎,亦即所謂的保護法益,換個角度思考,其實正是一種價值權衡的產物,至少,納入構成要件而遭到禁止(或被要求履行)的行為,總要跟被犧牲掉的自由權面向(即解釋文中揭示的各項權利)能產生一定程度的連結,才足以作為價值判斷基礎。退而言之,即使認為通姦罪保護的價值足以作為社會生活上值得保護的利益,從整體法規範體系的角度來看,亦非僅能靠著效力最強的刑法加以保護,民事責任的求償同樣也能達到約束與保護的效果,動輒訴諸刑罰權的行使,恐怕也僅剩下恐嚇或報復心態的滿足而已,且從刑法的角度來看,此時國家刑罰權的存在,不但失其界線,也很難通過比例原則或合理性的要求了。

夫妻貌合神離 何等可悲

又有反對見解認為,通姦的除罪化,將導致社會秩序更加混亂,如果容認通姦行為存在,父母的背德行為將導致子女的模仿效應云云。此說更是值得玩味,話說,通姦除罪化,並不意味著就要身處婚姻關係中的伴侶四處打野食吧?

何況,原本就願意恪遵誓言,謹守婚姻關係的人們,難道會因為除罪化,瞬間變成遭到慾望支配的放縱之人嗎?這種說法,不啻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實在難以苟同。再者,倘若僅靠著國家刑罰權的存在,才能維持婚姻美滿、家庭和樂的表象,那又是何等可悲的光景呢?未成年子女,究竟該看著真實世界的父母如何相處而學習成長,還是如同楚門的世界一樣,只要在父母和樂融融的虛假表象下生活就能獲得真正的人格成長,學習思考生活的意義呢?

再進一步來說,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本就不以家庭作為最小單位,而是個人。申言之,在兩人出於自由意志而締結的身分契約中,若不能夠以負責的態度履行,充其量也不過就是對於身分契約的違背,影響所及,也僅是家內事務,與需要公權力及時介入的家暴類型案件迥異,這點從刑法第239條的刑度亦可略窺一二。況且,將已經無心安份守己度過婚姻生活的人,強以效果不彰的國家刑罰權綁在「家庭」內,又怎能預防日後悲劇的發生甚至一再重演呢。

夫妻經營婚姻 無須刑罰

婚姻關係的維繫從來都不需要國家刑罰權的介入,願意邁進婚姻,建立家庭並且勉力維持的人們,不用國家刑罰權的威嚇或干涉,同樣也能過著美滿幸福的日子。反之,就算有國家刑罰權的存在,想要偷腥的人們也不會因此停下腳步,從這角度來看,婚姻的可貴事實上來自於兩方都願意自發性的遵循對彼此的義務,想靠著國家刑罰權發揮刑罰一般預防功能來維繫婚姻關係云云,就真的是個讓人哭笑不得的有趣想法了。

如果對於婚姻有所疑慮,覺悟不足者,請勿輕易踏入。只是一旦遇到足以攜手共度的對象,願意冒險進入這段關係,接下的經營與維持,其實都是兩人之間的事情,不用無限上綱到社會國家的層次,假若兩人之間過得去,還需要四處打野食嗎?

關於承諾,從來都不是嘴巴說說,要維持與經營當然有其難度,但不就因此才證明維持下去的可貴與可敬嗎?成熟個體間的婚姻關係,真的不需要國家刑罰權的介入,這種介入,不僅多餘,對於彼此人格成長根本百害無一利,難道婚姻觸礁,就要哭著找救兵,而無法彼此協調溝通以度過難關?這型態之下的關係,要說是婚姻,我想或許是一種家家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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