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遭姦殺 釋憲案提化學去勢

by 呂 品逸

文字撰稿:呂品逸、謝幸恩
主圖來源:鄭存廷攝

長榮大學日前發生一名鍾姓女學遭人性侵殺害並棄屍,案件曝光後震驚社會,而痛下殺手的梁姓嫌犯,被挖出5度偷內褲未受到任何治療,也讓強制治療的機制又重新被社會討論,大法官今(3日)討論「性侵強制治療期限無上限是否違憲」,衛福部代表律師則認為,比起帶電子腳鐐,比較好的方法是化學去勢。律師在憲法法庭提出此議題,讓性侵犯化學去勢的可能性再度引發討論。

盧姓男子多年前因涉犯猥褻罪,遭法院判1年、與其他罪刑合併執行3年5個月,但卻必須接受長達9年的強制治療,他認為現行制度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上午9時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盧男的辯護律師周宇修一開始便表示,現行治療處所與監獄並無差別「監獄換了招牌還是監獄!」並表示,保安處分應有強烈的自由刑色彩,但目前實質上與刑罰相同,已違背當初保安處分的用意;另外,現今法條用再犯「之虞」、「再犯之危險」、「相當處所」等用詞已違反明確性,造成審查上的空隙。

律師周宇修強調,現今的收容強制治療嫌犯的處所與監獄並無太大差別。(圖:鄭存廷攝)

而同為聲請人的律師薛煒育也補充,現在立法設計強制治療無期限,顯現重點是保安監禁,儼然是打著治療知名,行隔離之實,不過是換個名詞的標籤詐欺,可改採電子腳鐐、社區治療、監測謊為主要處遇模式。

薛也說,受刑人應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而非因高度再犯嫌疑,而遭終生監禁的三等人民。另,法院僅評議只評估報告,而裁定宣告無期限保安處分,連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也僅由檢察官才有權向法官聲請裁定停止。

「這是法治國的空隙,這是國王新衣的假象!」薛強調,監察院曾調查,曾有行為人未有再犯危險降低,卻經結案鑑定委員會准予出院,反之亦有類似案例遭駁回;要求限制強制治療時間、次數,且累計不得預定年限,且在保障當事人權利下,檢察官或行為人均可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

聲請人之一的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則強調,國家現在只是把行為人跟社會區隔,將行為人排除在外,建議強制治療改採「分流」、「轉向」,分流就是區分強制治療與保安監禁,來隔離高度危險者;至於轉向,若評估行為人有強制治療外的方法,就應停止強制治療,而立法也非立即失效,可施予緩衝避免法律真空。

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強調,應把強制治療與保安監禁分開,才能有效隔離高危險犯人。(圖:鄭存廷攝)

另一名聲請人、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舉例,過去有露鳥俠被判刑7個月,刑後卻強制治療4年,現在法官延長羈押、收容有其裁定程序,但強制治療的程序保障幾乎空白,顯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反方意見的法務部代表、政務次長蔡碧仲激動地說:「不要討論具體或抽象的危險,他就是危險!」更強調國家正面臨風暴,部分性侵犯一輩子不會好,國家有責任保護民眾,並非不願保護性侵犯,而是資源有限,應優先保護婦女、兒童的權利。

蔡碧仲也強調,執行問題不等於違憲,聲請人將強制治療處所形為是「披著醫院外皮的監獄」,但治療處所之所以設在監獄旁邊,全是地方政府不願收容強制治療犯人的醫院設立在縣市內,連現行醫院要擴建都有問題,並非是權責機關不願改善。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今在憲法法庭中火力全開,砲轟地方政府不願接納收容強制治療犯人的處所。(圖:鄭存廷攝)

衛福部代表的律師高鳳仙則說明,現在臺灣碰到十字路口,若統一隔離,不見得完全沒效,不應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違憲,就強調被告人權,這樣是走回頭路;而改採電子腳鐐的替代方案,在實務上戴腳鐐犯案例子很多,比較好的方法是化學去勢,打針降低性慾,但目前化學去勢沒有立法。

律師高鳳仙今代表衛福部出席,發言時提及國內化學去勢尚未合法。(圖:鄭存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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