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翻攝自王全中臉書
2020年7月新法官法與懲戒新制上路,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在任職期間,因違法擔任胞妹的刑事訴訟律師,被監察院以損害檢察官形象和司法公信為由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加入兩位民間參審員參與審判,昨(1)日做出首件宣判,判處王全中罰俸3個月,為我國司法史上,首件由人民擔任參審員,來審判司法官的案件,極具特殊與重要意義。
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全中胞妹,2017年時捲入誣告、傷害案,王以其胞妹之辯護人、代理人身分參與3件刑事訴訟,甚至在訴訟中表明檢察官身分,聲請法官迴避,且有「警詢偵查陪同」「具狀聲請交付審判」等執行律師業務等情形,以至於王全中雖然事後辭職,仍遭監察院以損害檢察官形象和司法公信為由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他「關心急切拿捏失當」,但是情有可原,昨天判罰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3個月。
本案合議庭的組成除審判長洪佳濱外,還包括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汪怡君、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以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丘彥南兩位參審員。
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在2012年曾違法替親戚打行政訴訟,被南投地檢署以「促其注意」警告;2017年王的胞妹因投資糾紛,衍生3件刑事官司,王全中在妹妹的委任狀填上自己名字,向法院聲請擔任妹妹的辯護人,法院裁定不准。王全中不服,多次聲請法官迴避,驚動南投地檢署,將王全中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並建議撤職;監察院2020年6月通過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王全中亦辭職,轉任律師。
職務法庭認為,本案爭議核心在於「 現職檢察官得否以辯護人之身分,參與家族成員之刑事訴訟案件? 」。我國《法官倫理規範》 第24條明文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但《檢察官倫理規範》則無類似規定,兩者之差異,視為立法疏漏。
但立法疏漏,應由解釋填補, 職務法庭認為,依《法官法》第8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可見我國檢察官並非等同英美法制之行政權屬性,而是受國家託付承擔「公共利益,公正超然」之使命,故其行為標準自應參酌「法官倫理規範」之內容。
因此,王全中代理家族成員參與訴訟,無論有無濫用檢察官之權勢或關說營私,都有其「外觀上偏頗(appearance of bias)」與「外觀上不當(appearance of impropriety)」之疑慮,再加上王另有「警詢偵查陪同應訊」「具狀聲請交付審判」等逾越審判辯護之範圍,均涉及「偵查中在場」及「律師強制代理」等執行律師業務之情事。
因此職務法庭認為,檢察官兼職參與訴訟,違反法官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確有不當。但王全中因關心家人心急,拿捏失當,尚屬情有可原,在王參與訴訟過程中,經查沒有關說同僚、干涉審判等傷害司法廉潔之行為,並且現在已離任公職,只處3個月俸罰款,可上訴。
據了解, 王全中獲知判決後,認為判決是「錯誤的認知下,所做的錯的判決」,他將上訴,若最後判決確定,還會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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