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蔣永佑
為了原住民獵人王光祿、潘志強聲請釋憲一案,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召開憲法法庭,全國原住民大家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也親自出席,會後他表示,《憲法》已明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當然包含其內,而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不只是原住民族各族集體權利,同時也是原住民個人基本權利,國家應予以保障。
夷將.拔路兒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就是原住民族權利的具體規範,《憲法》中的原住民族文化權更透過立法院制定的《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開始落實。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在原住民族各族傳統的語言、祭典、信仰及獵團組織等教育文化知識體系都是非常重要的文化元素,因此無論是各族或個人對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傳承和落實,都已獲得《憲法》層次的保障。
根據各族耆老及獵人共同意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核心價值就是永續利用、生態平衡,因此在傳統規範下所實踐的狩獵活動,必然能使環境與生態獲得相互平衡。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會同原民會推動的「原住民族自主狩獵管理計畫」中也可以發現,若國家公權力能與原住民族獵人共同落實傳統規範,永續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時,除了有利傳統文化傳承,更可透過狩獵活動進行物種監測、環境調查等工作。
夷將.拔路兒表示,原住民族狩獵工具歷經千百年演進,自18世紀起取得各式槍枝,開始使用自製獵槍,從《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權的角度,國家既負有保障多元文化,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的憲法義務,自然應當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等相關規定,允許原住民享有科學進步的安全獵槍。
一個熟悉狩獵文化與遵守傳統規範的原住民獵人,必然同時熟悉該部落的傳統知識、信仰與規範的文化意義,更會在傳統規範下審慎地使用各種獵具。從《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權及文化資產保存的角度,這樣的原住民獵人尊嚴,理應受到國家法制的保障。
而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也肯定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對生物多樣性的維護具有重要價值,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不僅沒有衝突,更能自然和諧共存而有所助益,夷將.拔路兒因此希望大法官能為原住民權利保障作出突破性解釋,成為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最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