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大選】投票日依法為「放假日」 北市勞動局提醒:當日勞工出勤應加倍給付工資

by 林 涵青

整理撰文:新聞中心
圖片來源:新聞中心

11月26日本週六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投票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呼籲雇主不得影響勞工投票權的行使;應給予勞工休假;如經勞工同意當日出勤,應依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付工資。

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北市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因為投票權只能在11月26日當天行使,所以投票日不能再協商與其他的工作日對調實施!

而若是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給予放假一日(從0時至24時),工資照給。至於勞工當天原本就不用出勤,已經可以順利投票,不論當天免出勤的性質為何,都沒有補假的問題,就不需要另外給假給薪。

高寶華說明,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並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舉例而言:勞方時薪為170元,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則當日應加給工資為6小時*170元;如當日為原約定之休息日,則應依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工資,當日應加給工資為2小時*170元*4/3+4小時*170元*5/3。

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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