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撤保後再次交保 桃園地方法院:卸任市長已1年半

by 敖博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片來源:CTWANT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於市長任內涉嫌收賄,6日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高等地方法院昨(8)日裁定撤銷交保,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今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最終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桃園地院再次交保理由,主要是鄭文燦卸任市長已1年半。

桃園地院說明,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桃園地院表示,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

桃園地院認為,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俊松、侯水文、楊兆麟等人均已指訴甚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桃園地院表示,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桃園地院強調,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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