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等4人遭裁定羈押 柯自爆安排陳佩琪和子女一起出國

by 敖博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片來源:CTWANT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台北地檢署兩度聲押失敗,但昨(3)晚第三次抗告成功後,北院合議庭晚間10點40分裁定柯文哲等4人羈押禁見。主要理由是4人涉犯重罪有高度逃亡可能,且有滅證串證疑慮。柯文哲更在偵查期間曾稱有「安排陳佩琪與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的計畫。

北院指出,4人均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有高度逃亡可能,且4人所涉罪數非少,如果都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很重,更增加逃亡的可能性。

柯文哲等4人,北院認為都具有相當的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比起一般人更有滯外不歸的能力。且柯文哲在偵查期間曾稱有「安排陳佩琪與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的計畫,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自然有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與資力。

檢察官於第二次抗告,提出柯文哲與陳智菡間的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北院認為柯文哲確有表明要以「共識決」的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以及仍能委由前副市長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且依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的證述,也可認定未到案的「橘子」許芷瑜替柯經手巨額現金,柯文哲寫下「晶華-orange出國」等內容,是要許芷瑜出境,將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

北院認為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可能,又涉犯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羈押原因。北院表示「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考量前次裁定後,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出關於羈押必要性的事證,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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