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蔣永佑
主圖來源:翻攝【羅友志 友話直說】臉書
名嘴羅友志2016年,開車於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口與一名鄭姓機車騎士車禍,撞掉騎士3顆牙齒及造成顏面多處骨折,因此遭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一審新北地院原判他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3個月、可易科罰金,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依然維持一審見解,認定難以證明羅男有過失,全案定讞。
根據檢方調查,2016年6月9日晚上11點,羅友志自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3段160號旁產業道路駛出,右轉至中興路三段往新五路方向時,與自機車引道欲進入中興路三段的鄭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造成騎士除顴骨、顎骨骨折外,牙齒也斷了3顆。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羅友志因疏忽而未能注意,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參酌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認為羅男雖事後主動向到場員警坦承肇事,但他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行先行是肇事主因,且自己也承認當時未盡注意義務,亦未與騎士達成和解,因此將他改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羅友志雖坦承未注意直行車輛,但騎士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是事故主因,而兩次的行車事故鑑定結果,都沒有審酌騎士係由機車引道進入中興路三段外側車道,造成羅男無法察覺騎士即將行經該路口,難以證明羅男有過失傷害情事,判決他無罪定讞。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