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毅傳媒資料照,蔡暉宏攝
布農族男子王光祿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確定。王光祿質疑法律侵害原民狩獵文化,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7)日做成803號解釋,宣示法律部分違憲。不過,王光祿聲稱持用的是撿來的槍,而非自製獵槍,可能會因此獲判有罪。
司法院長、大法官許宗力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原住民用「自製獵槍」的部分,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但針對自製獵槍的相關規範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應於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法。
換句話說,《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自製獵槍」限於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的前膛槍,因有安全性疑慮,該部分宣告違憲。
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台灣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須經事前申請來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者,不受相關規定;其法條上所稱「傳統文化」,不應包含保育動物,並僅供自身或部落親友食用、作為工具等,且須在獵捕活動前5日申請狩獵條文違憲,未能事先預期,欠缺合理彈性,即刻失效。
看更多
獵槍打獵成原住民族權釋憲首例 三大爭點帶你看
原民持槍狩獵釋憲案開庭 司法院前升狼煙祭祖靈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