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政治獻金案查核報告出爐 監察院:裁罰柯文哲374萬沒入5579萬餘

by 敖博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片來源:CTWANT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19)日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宣布同一組擬參選人吳欣盈免罰,柯文哲則裁處罰鍰新台幣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簽證會計師端木正也移付懲戒。

監察院表示,本案啟動調查,源起於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查核範圍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監察院表示,自2024年8月12日派員調查,旋即函請柯文哲檢送政治獻金收支憑證原本到院。但因資料已遭調查局扣押取走,監察院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函請臺北地檢署提供行政協助,並於8月底動員多名承辦人員兩度前往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將全部近10大箱扣押資料悉數翻拍後,始取得申報之憑證資料。

監察院強調後續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檢附憑證、收支對象查報資料及約詢有關人員,於查核後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並依法函請被查核人陳述意見。然而因柯文哲於2024年9月5日因刑案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且被禁止接見及通信,為保障柯文哲行使陳述意見的法定權益,監察院函詢檢察官得知受限於「羈押法」第66條規定,考量柯文哲無從求援所外人員協力得以完整陳述意見之情事而暫停調查進程。

監察院表示,直到檢察官於同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柯文哲具保停押後,遂以最速件公文寄送柯文哲住所請其陳述意見,復於今年1月間收到柯文哲委託之代理人黃珊珊提出陳述意見函後,全案調查程序才告完備。嗣完成查核報告,循序提列2025年3月19日廉政委員會審議。

監察院說明,「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對象為政黨及擬參選人,對於擬參選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依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由擬參選人負推定的故意過失責任。因此,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擬參選人為裁罰對象。

監察院表示經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

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監察院表示,合計將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按讚訂閱看更多⇩⇩⇩

我有話要說

相關報導

網站使用cookies來改善使用者體驗, 如果您接受則視同接受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接受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