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毅傳媒綜合報導;圖/馬英九、江宜樺臉書)群眾不滿太陽花學運期間在行政院前靜坐遭驅離致傷等,自訴前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涉殺人未遂等罪。台北地方法院今(15日)判決馬英九等人無罪。可上訴。
據中央社,民眾自訴主張,馬英九於民國103年3月23日晚間下令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以武力強行驅離在行政院前靜坐聲援太陽花學運的學生與民眾。江宜樺轉令時任警政署長王卓鈞、北巿中正一警分局長方仰寧執行「淨化行政院區務」,導致第一線執勤員警朝現場靜坐民眾做出逾越必要限度的違法驅離行為,涉犯殺人未遂、傷害、強制等罪嫌。
判決指出,本案案發地點為行政院院區,屬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的集會遊行禁制區,陳抗群眾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禁制區內集會,已經是非法集會,且群眾進入行政院院區及中央大樓的過程,並不是全部都採用和平或未使用暴力的方式。
北院指出,本案執勤員警所配置的齊眉棍、長盾、木質警棍等裝備,都是保安警力執勤時需要攜帶的裝備,而不是為了執行本次驅離勤務特別要求的裝備。案發當日現場分區指揮官也是本於職權依照現場狀況指揮使用高壓噴水車,在指揮噴水車時也有先踐行勸離程序,並沒有蓄意使用高壓噴水車傷害抗議群眾的情形。
合議庭指出,自訴人所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自訴人周榮宗、承受訴訟人鄭運陽等20人、被害人江博緯等15人、參與訴訟人周倪安等2人受有傷害,但仍然不足以證明馬英九等4人下令驅離,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對此,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團中午發聲明表示,國家暴力滿6年半仍無人負責,再次感到失望與遺憾。
聲明表示,方仰寧是當晚的轄區指揮官,握有現場指揮權,明知當時民眾是和平靜坐,仍為了完成現場淨空任務,對施暴員警的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王卓鈞是當時的警政署長,坐鎮警政署指揮中心,卻只會將責任都推給現場指揮官。
律師團認為,而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更是大言不慚說在暴力發生時早已就寢,時任總統的馬英九更在審理過程中,直接說出憲政機關的運作比民眾人身安全更重要的發言。體制下縝密的分工、冗長的流程,稀釋了個人自主判斷的責任感,造就了國家暴力,卻沒有任何人對當晚暴力感到抱歉。
律師團表示,將會與當事人研究及討論上訴事宜,不會放棄追究當晚的真相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