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條例立法院三讀通過 嚴懲高額詐騙提高刑責

by 敖博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片來源:網路翻攝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並增訂「禁奢條款」,以及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其中詐欺罪門檻下修,造成被害人的財損由新台幣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即詐騙達100萬元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同時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最高三億元罰金。詐騙1億元以上,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5億元罰金。

另外增訂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至於被害者損害賠償方面,明定詐騙被告自首、或首次自白之日六個月內,支付被害人財損金額或達成調(和)解的全部金額,才能獲法院裁量是否減免刑責的寬典。

另外增訂「禁奢條款」,犯罪行為人在支付財損或調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標準。

在防詐措施部分,增訂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並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的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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