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0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於1年內修正。
1名林姓男子於民國103年間購買大麻種子,107年間上網學習種大麻的技術,在家裡栽種大麻植株1盆被警方查獲。彰化地方法院判刑2年6月,案件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0號解釋,該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無從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對犯栽種大麻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在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解釋文指出,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正;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解釋文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栽種大麻之罪,並無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新聞來源:中央社 圖:余春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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