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思堯專欄】當糾彈機關成現代大“違建”?(上)

by 呂 品逸

文字撰稿:曾思堯
主圖來源:資料畫面

在民主國家中,政府行使權力的來源來自於全體國民,相對的,為了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政府行使權力時即需受到制衡。為了防止權力集中的弊病,制度上將權力予以分立,藉由不同權力面向間的合作與互相制衡,達到讓國家穩定運作的目標,也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於某人或某項權力面向,西方的三權分立體制即是我們熟知的典型。誠然,民主政體或許不是最有效率的政治制度,但若從求取社會安定,保障個人於社會中能夠獲得保障並自我實現的角度來看,無疑是勝過於專制政體的選擇。

因此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各個權力面向維持著互相扶持且相互制衡的運作方式,歷久而不衰,也顯示出民主政治所蘊含的活力。但在我國憲法所呈現的五權概念,乍看之下似乎深謀遠慮,藉著另外增加的監察與考試兩權,藉以補充三權分立的不足,問題是這神來一筆,額外增加的「兩權」,是否真的有其必要性?難道不會干擾原本三權體制的運作嗎?這大概是對於西方法律制度與民主政治體制入門研究後,必然會發生的問題。從本次臺中地檢署某檢察官遭監察院彈劾,復於日前由職務法庭裁判不付懲戒一事,對於司法權的核心價值與監察權之間的衝突,似可略窺一二。

三權制度下 司法權超然獨立

近代的三權分立雖有強調彼此間國家事務分配,並強調彼此間分工合作的傾向,惟就三權分立原初的意義而言,國家權力的均衡分配與制衡仍然是核心精神。相較於行政權掌握豐沛資源與執行力量,立法權掌握法律制訂與刪減預算的權限,司法權得以立身者,則是以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為核心的司法獨立理念。畢竟一旦行政與立法兩權間發生問題或者國民基本權利有受侵害危險時,均有賴獨立的司法權以超然中立地位,判斷是非曲直,以達穩定國家運作,保障國民基本權利的功能。

關於檢察體系與司法權的屬性關係,雖有不同見解,但自法官法第86條以下將檢察官納入體系而言,大致上可認為檢察體系定性屬於司法權的一環。從法官法第86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更顯示出檢察權的核心理念與業務,即在於以公益的立場,代表國家對犯罪追訴與處罰,簡言之,圍繞著偵查犯罪的各種作為,實為檢察機關首重。

而監察權的概念,原始雖指彈劾權,但從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監察法及相關大法官會議解釋觀察,監察權的內涵當指彈劾、糾舉及審計三部分。最為核心者,當屬監察法第6條以下的彈劾權及同法第26條為行使監察職權所得行使之調查權,綜觀全體,監察權的對象在於公職人員,理念上作為防止掌握權力者腐化的設計而存在。

查考監察權的淵源,雖有論者主張從中國傳統的監察權、歐美的彈劾權等相關制度追尋,但歐美國家監察權並不普遍,亦非如我國一般獨立與三權並列,而是屬於國會的作用之一。就五權憲法的角度觀察,幾可認為是承襲中國古代監察權而來。

中國傳統的監察權起源於秦代監察御史,主要功能有二,一是作為專制帝王的耳目,廣收天下消息,並向專制帝王提供諫言,另一則是專司監察官吏功能,兩者都具有穩定帝王統治功能,故亦有將之分別稱為「言官」、「察官」者,無論如何,由於其與專制帝王的統治息息相關,因之難以擺脫政治鬥爭的問題。

監察權本意 制衡公職防腐化

若與近代民主國家的彈劾權類比,其意義與目的完全不同。歐美國家彈劾權起源於英國議會政治,作為國會對抗高級官吏的武器而存在,其對象包括國務大臣、兩院議員與法官等。至於美國的彈劾權原則亦相同。惟就近代演變而言,英美等民主國家的司法權原本即獨立運作,且效能頗為發達,加上議會本身即擁有控制預算的權力,彈劾權的行使似乎漸失舞台。

我想,從政治文化來比較監察權與傳統三權分立制度的差異性,似乎是另一個不同面向的突破點。無論是監察權或三權分立體制,根本觀點都來自於對權力的不信任。更精確的說,是對於掌握權力者的不信任。只是當我們進一步從政治文化來看,以中國專制帝王統治加上儒家人倫思想的制約,能掌握最高權力者,其實僅限於專制帝王,是故專制帝王對於臣屬的不信任,乃來自於集權統治下對於權力分配的不安感,也就是說,對專制帝王來說,不信任的對象是自己拔擢任用的「人」,而「制度」也可能因為人為操控的因素而被扭曲,畢竟在專制帝王的體制中,沒有任何法律或制度大過最終掌權者的一句話。

也因此制度同樣不見得受到信任,專制帝王也僅能仰賴自己信賴的耳目,替自己收集訊息、監察臣屬,但同樣基於君王的不信任,即便是職司監察工作者,也不可能給予象徵統治權作用的實際司法權,至多也僅因能對君王直言進諫,名譽上可被稱為「高風亮節」,地位上可稱為超然罷了。

文化差異性 三權分立變五權

相對於此,西方民主國家對於權力的不信任,則是以個人主義為出發,憂慮國家統治權的行使過於集中在掌權者手中,進而使國民有遭受不測侵害的風險,而在民主制度中,不會出現如專制帝王體系中的最高權力者,權力的掌握透過定期選舉甚至更高難度的罷免,產生交流輪替的現象,並不會集中於某特定人,因此只需要在權力分配的「制度」上充分思考,特別是對於權力行使的內外部控制,即使對於掌權者不甚信任,至少對於制度的信任仍然存在,也能相信分權制度的設計有助於箝制掌權者。

也因此,無論監察權或者彈劾權,對近代民主政治而言,存在實益本身即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說得不客氣些,崇尚中國古代人治遺風的監察權納入以近代民主國家制度為根本的憲法,還獨立成為得與三權抗衡的權力體系之一,實在令人費解。畢竟就時空背景,或監察權原本就為專制帝王服務,也因此不會獲取實權的歷史沿革來看,要如何使監察權發揮防止掌權者腐化的目的,在民主國家中似難免疊床架屋之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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