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司法院提供
華航、家樂福等業者,因女性受限於《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不得夜間工作遭勞動單位查獲而開罰,最後敗訴定讞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該條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今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即日起失其效力。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多次至中華航空勞檢,查到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規定遭裁罰,累計數百萬元,華航提告抗罰,其中一件裁罰30萬元敗訴案定讞聲請釋憲。
除華航釋憲2件外,家樂福大賣場也有相同情況,家福公司為此聲請釋憲共12件,另1件由北高行法官替家福公司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和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但維護社會治安本屬於國家固有職責,不應立法限制雇主剝奪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再者,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的雙重負擔,任何男女均可能有之,並不限於女性。又女性勞工若有個別意願於夜間工作,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工會意見是否得以取代個人意願,其正當性也有所疑慮。
大法官特別提到,該規定對於單身或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也不相關。
據悉,大法官曾徵詢過專家、學者意見,包含勞團與婦女團體,均認為系爭規定有檢討必要。大法官蔡烱燉認為,工會運作應符合民主正當性原則;系爭規定所指工會應指具有代表多數勞工的工會。本號解釋對於工會目前所面臨的問題過門不入,殊屬可惜。
法界人士表示,少了《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保障,若女性被雇主強迫上夜班,其實可以引用《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保障自身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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