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布記者會。司法院提供
台中知名不動產估價師洪振剛受理台南地院委託的不動產估價案,被認定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被處以警告、申誡,循司法救濟又敗訴,他質疑侵害工作權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1)日做成第809號解釋,宣告合憲。
洪男的事務所設址在台中,經認定在台南設立分事務所,接受台南地院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案,結果遭民眾檢舉洪男違法在台南偷設分事務所,估價後又沒有在報告書上簽名,涉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第19條第2項規定,經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裁處警告及申誡各1次後,洪振剛提起行政訴訟救濟,2016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經大法官了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之規定的立法意旨,因不動產估價良窳影響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甚鉅,估價師受託估價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等,因價格與報告書有密切相關,應由估價師親自執行,且係為確保估價品質、利於行政管理,避免工程界常見、能做不能說的「借牌」行為而設立的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系爭條文追求的目的屬公共利益,且利於主管機關檢查及減少違規情形的發生,手段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不牴觸比例原則,並不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工作權的意旨。但大法官也提醒,該法應隨著時代演進,並參酌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的主、分事務所設置規定,適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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