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幸恩
攝影記者:陳睿緯(照片為司法院長許宗力)
立院臨時會歷經二日的挑燈夜戰,朝野上演表決大戰,終於在今(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 全案將在2023年1月1日上路,未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案件,應由國民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一般稱為「參審制」),新法施行6年內,司法院將組成評估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成效提出評估報告 。
司法院長許宗力稍早也在記者會上提到,今天是司改的里程碑,國民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的議論,不用在法庭外當鍵盤評論家,每位國民都可能被抽選為國民法官,至於國民法官的卷證不併送的制度,未來不排除擴大到一般刑事案件。
新法第1條明定,國民法官法庭由3名專業法官,及6名從年滿23歲且隨機抽選的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另得選任1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候補,就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共同進行審判合議庭。
針對有罪認定的方式,採取合審合判,皆須包含國民及法官的雙方意見,定罪採三分之二多數決,一般量刑則採二分之一多數決,死刑量刑則是三分之二多數決;若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則為無罪判決,或須做出有利被告的判決。
此外,新法第5條也規定,未來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包含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地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但此點也引發外界團體質疑,參審制是7年以上重罪才適用,現在改成10年以上,範圍大大限縮,因10年以上罪不出殺人放火,類似案件多半認罪,但多流於精神抗辯,若這種案件交由參審,似乎意義不大。
部分法界團體認為,應以「犯罪類型」來區別陪審或參審的適用,人民對法官審理有爭議的犯罪類型,如殺人、貪污、內亂外患與反滲透法等,應適用陪審制,才能消弭參審制無法解決的法官權威效應,「兩制併行」才可增進人民信任度。
為避免國民與法官有資訊落差,新法第43條也規定,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採「卷證不併送」方式,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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