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劑零檢出 行政院宣告地方條例違憲無效

by 要聞中心

文字撰稿:謝東明

圖片來源:行政院提供

明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萊豬,國內包括新北市等部分縣市,也自定了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要求轄內進口肉類等相關廠商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並送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今天表示,相關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因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自110年1月1日起原訂者函告無效,且新訂者不予核定。

新北市長侯友宜則強調,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不是每一條都違憲,新北市的食安自治條例有原有中央核備通過的部分,會按照法令既有的步驟來做,例如九大業者,要不要標示萊或非萊等。市府會按照原有的食安自治條例全力的防堵萊豬,所有公務人員一定依法辦事,全力落實做好防疫,守住民眾的食安。

行政院表示,人民生命健康不因居住地而有不同標準,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攸關人民健康,而人民生命健康之價値,不因其居住於不同地方自治團體轄區而有不同,所以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性質上,不應由地方各行其是。

食安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該風險評估的職權,明文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食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就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食安法為建立全國公平價値的生活條件,認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建立,應以科學證據等客觀標準為依據,並由中央行使風險評估之權限,屬具全國一致性之事項,依上開憲法規定應屬中央權限,地方政府並無此權限,所以地方政府自不得以自治法規,另外有較嚴格或寬鬆的規定。

尤其,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地方法不得牴觸中央法,國內食安標準應一致對外,經貿政策也應一致。行政院蒐集了17個縣市的食安條例,地方各自立法,不但業者難遵循,民眾也易混亂。所以,明年元旦起全國將統一規範,這才不會亂了。

行政院表示,自治條例違反食安法與法規命令,包括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衛福部依食安法第15條第2項之授權,參考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制定的標準,引用國人攝食調查結果,考量特殊群體個體差異,進行風險評估後,以科學實證為基礎,才於今年9月17日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該殘留標準性質屬法規命令,此標準與相關標示配套規定,於今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准予備查,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自110年1月1日起,若相關自治條例規定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牴觸相關中央法規。依地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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