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震驚全世界 學者:玻璃心的世紀惡法

by 洪 玲玲

文字撰稿:政治中心

世界矚目的《港版國安法》全文,於6月30日夜間11點公佈,刑度與管轄寬度都較預期大,甚至是非港人和不在港犯案都適用,只要是觸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這4類罪名,最高都可處無期徒刑。

牛津大學國際法博士候選人、國際法專家​​宋承恩昨夜對《港版國安法》發表快評「港版國安法是世紀惡法;教科書級的壓迫性的法律!」宋認為,中共藉著國家安全之名,但它實際上在保護中國這個國家,先不說分裂國土、顛覆政權等重罪,在《港版國安法》中,任何批評中國,侮辱中國的言行,都可能構成國安犯罪。宋承恩本來想稱它為「保護國家法」,但更適合的比喻是「玻璃心法」。

宋承恩也強調,《港版國安法》根本是陷人於罪的法律,雖說罪名只有4項,但罪網非常廣,還牽涉資助、參與、宣揚,還管到公司、團體跟 NGO,非常容易構成犯罪;而且「相信重刑」,前3項罪名最高都可判到無期徒刑。

「你就知道為什麼港人在刪社群軟體發文了!」宋承恩感嘆,在《港版國安法》之下,幾乎每個人,不論有沒有香港身份,或者是不是實際上在香港,只要談論香港事務,都可能構成國安犯罪,這部法的問題是罄竹難書。

「誘發憎恨罪真是開天闢地第一次看到。」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認為,《港版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這4罪下設各類小型犯罪,內容五花八門與包山包海,成立要件寬泛不明確,刑度之嚴重,舉世皆驚。

甚至台灣人使用臉書Facebook發表文章,都可能觸法,林志潔表示《港版國安法》第29條第5款,叫做「引發對港府或中央政府憎恨罪」,內容是用「不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之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林志潔舉自己「在臉書評論《港版國安法》是為惡法」為例說明,由於臉書在中國是禁止使用的,不知是否會算「不法方式」?萬一因此引發了「某位香港居民對中共反感」之結果,即構成「引發憎恨罪」。加以本法是「行為或結果」發生在香港、香港政府就有管轄權,所以雖然台灣人討論《港版國安法》的行為在台灣,但只要香港人民反感結果發生在香港,民眾將面臨無期徒刑的嚴重威脅!

另外,林志潔認為《港版國安法》雖然是規範「針對香港的行為」,但是什麼叫針對香港的行為,定義卻十分寬鬆,照此法規範,如果在香港主張台獨,都可能構成港版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即使民眾在台灣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但是過程中有任何與香港有關的討論,也可以被解釋成針對香港的行為,林志潔覺得全體台灣人民和公務員都有危險,完全看中共和港府如何使用和解釋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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