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燃6週年》【官司篇3】8千多頁起訴書—消基會祕書長吳榮達專訪

by 李 定宇

本系列文章經《萬海陳家政法商現形記―八仙塵燃五週年紀實》作者同意轉載

圖片:吳榮達。《毅傳媒》 資料室。

八仙塵燃發生至今已五年了。這是台灣史上,傷亡人數最慘重的公共安全事故,也創下了戰爭以外,世界上最嚴重的燒燙傷紀錄。但隨著時光悠轉,媒體報導的熱度早已退去,儘管多起訴訟仍在持續、細密地進行中,卻似迢迢不見終點。八仙塵燃已從人們的記憶裡悄然退場,將成為被時代遺忘的眼淚了嗎?

在 2018 年 7 月 24 日這天,法院如常開庭,但不太一樣的是,這天的庭讓旁聽者既動容又不捨。

在這場由消基會協助的民事團體訴訟庭中,八仙被告律師質疑其中一位受害者,回診時搭乘復康巴士的必要。而這位受害者吳聲宏,在塵燃的第一時間其實已經逃離現場,但他看到烈焰中兩個年輕人在哭喊,又重返火場幫忙搶救,卻造成全身64%燒傷,腦傷尤其嚴重。

對於一位傷勢狀況如此的救人英雄,八仙被告律師則在庭上質疑吳聲宏需要搭乘復康巴士就醫回診嗎? 當時任消基會代表律師的吳榮達則當庭反駁,吳聲宏因為腦傷導致智力退化,確實有搭乘復康巴士的必要。吳榮達更難過地說,開庭前一天他在翻閱卷宗時,看到被害人的慘狀,難受地哭了好幾回,希望被告律師不要再爭執一些小費用了。

這時法官也當庭表示,有些八仙塵燃的傷患,因為傷勢的關係行動不便,連計程車也不願意載。法官在說完後,全場靜默了, 幾秒後八仙被告律師才改口不再爭執該項費用 12 。

那天讓人感到悲傷與無奈的訴訟場景,僅僅是冰山一角。一場塵燃,近500人傷亡,8千多頁起訴狀,消基會為這起台灣史上活動受害者最多的事件打團體民事訴訟,求償近百億元。

這是一場馬拉松式、充滿傷痛的拉鋸戰。在協助八仙塵燃團體訴訟過程中,有許多事讓消基會祕書長、同時也是團訟律師的吳榮達印象最深刻的是,「有位家屬,半年內先是先生過世,之後又遇上小孩子因此意外過世,兩位至親身故的沉重打擊;另外一位被害者本來是活潑開朗的年輕人,結果小腦受損,智商退 化到六歲以下。」種種都讓吳榮達看了非常難過。

有些被害者會害怕接觸人,致使人際關係退縮,有些連汗腺都受損,只能待在冷氣房內,不適合到戶外活動,對生活影響非常重大,一輩子所受到的負面影響極劇。

當然也有光明的一面。吳榮達描述,有一位被害者是國手, 坐下來半小時期間,因為傷口很癢,會不停地抓癢,幾乎是坐立難安的程度。當詢問是否會影響未來工作,他竟然堅定地說,要把傷勢醫療好再回去當國手。

還有一位受害者黃博煒,全身燒燙傷面積達 90%以上,失去了雙腳及右手,僅剩的左手功能微乎其微。他奇蹟式存活下 來,並沒有去另外一個世界當天使,還重返校園完成學業,出了一本書《但我想活:不放過 5%的存活機會,黃博煒的截後人生》,還取得碩士學位。每個案例都讓人有著滿滿的心痛與不捨。而八仙樂園對於有關法律爭議部分,委任律師主要提出兩項主張:首先認為,只是場地出租,事故與八仙樂園無關,更不是企業經營者,因此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第二項主張,則是與被害者並非消費關係。

在這場法律戰中,就八仙被告委任律師提出的兩項說法,消基會主張,第一項所稱只是場地出租,八仙樂園在這項活動中有門票搭售制度,怎可完全推託? 其次,除了游泳池外,消費者也要使用廁所、大門出入、道路等,自然存在消費關係。此外,已有判決認定,業者即便出租場地,仍要自企業經營角度負起相關責任,例如微風廣場案及已定讞的湯姆熊案例,都已列入訴訟主張。

另一項消基會訴求重點,在於租賃契約中,八仙樂園有要求主辦單位,在活動前要回報參加人數與安全措施,結果主辦單位完全沒有告知,八仙業者亦完全沒有關心此事。

租賃契約有此要求,就代表在這個場地辦這樣的活動,會有公共危險性的存在可能,才會有人數限制與安全措施要求。當出租單位沒有回報,八仙樂園卻沒有進一步採取防制措施,即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

至於八仙樂園的企業社會責任,吳榮達不滿地質疑兩項問 題。首先,事件就發生在八仙樂園場地內,而且沒有依據租賃契約,要求承辦單位注意安全事項,業者怎麼可以把責任整個推託掉呢?

再者,該場地原本就超出合法使用範圍,並非合法場地,根本是不應該存在的場地,本來就不應該出租舉辦活動。同時活動場地是泳池,泳池有深度、壁面光滑造成逃生困難等問題,違法場地加上設施不當,業者又怎能推託責任?

「到現在為止,還是一直迴避賠償的責任。」吳榮達痛心地說。從企業經營者角度來看,八仙樂園完全沒有盡到應有的企業責任或社會責任,與 2014 年 7 月 31 日發生的高雄氣爆案,李長榮化工願意先墊付罹難者每人賠償 1,200 萬元,和解後全案迅速落幕,形成強烈對比。

「像國外賠償金額都是上億元,光是日本精神賠償額度,上千萬元只是基本數額。」消基會所提出的精神慰問金,死者多為5,000 萬元,或是 1 億元,希望法院能有所考量,畢竟燒燙傷和一般的傷害完全不一樣,所以請求金額會比較高。

依據法院過去統計損害賠償基本量表,通常死者家屬精神賠償,多各判賠父母 100 萬元居多,傷者能超過 100 萬元的案例極少。但是嚴重燒傷會影響一輩子,是永久無法恢復的傷害,消基會期盼法官能夠突破過去舊有思維。

在塵燃事件發生後,第一波有 98 位受害者,選擇委由消基會進行團體訴訟,另有 300 多位,原本是選擇由法扶基金會來打附帶賠償民事訴訟,後來在附帶賠償民事訴訟時限將屆前,法 扶基金會拜託消基會接受這 300 多位團體訴訟,在非常倉促情形下,消基會接手第二波服務。

團體訴訟幾為原地踏步,直到 2019年5月,全案還停留在一審階段。因為面臨太多資料要整理,特別是傷者部分,少則幾十張收據,多則上百、上千張收據。但問題在於,被告八仙樂園委託律師全數攻防,因此每個人,每張資料,都還要再一一詢問和回覆說明,拉長了整個作業時間,訴訟時間不斷地拉長,迄今仍陷在資料調查的泥淖中。

期間,法院要求調查事故到現在,受害者的坐息、工作、心理精神、收入等現況,於是消基會得就 400 多位被害人一位一位找尋與詢問,死者要評估家屬精神賠償,也要詢問死者父母親財產、收支、扶養人口等各種資料,每一件個案都不一樣,過程相當繁雜瑣碎。

最大難題,即為鑑定作業。有近 300 位受害者要申請鑑定, 主要針對勞動力減損,與未來醫療費用兩部分。原本法院希望同一體系醫院執行,標準會比較一致,並協調鑑定單位台北、台中和高雄榮總三家醫院。後來榮總表示無法負荷如此大量作業,便再與法院商議,北部增加台大、亞東和長庚醫院,溝通過程亦耗費相當多的時間。

沒想到周折再起。後面三家醫院回覆,只能就勞動力減損部分做鑑定,無法對未來醫療費用進行鑑定,如此消基會只能重新一一詢問被害者意見,要選擇全部由榮總鑑定,還是分開鑑定。經協調後,除了勞動力減損外,未來醫療費用的鑑定部分,大多數為北部由榮總、中部由中國醫藥大學、南部由成大醫院進行鑑定。

北部 200 多位傷者有此需求,但是榮總告知法院,稱作業負荷量上限為 40 人,法院轉知消基會,消基會再寫狀紙給法院, 並與榮總協調,希望鑑定還是能夠在該院完成,經獲該院諒解, 同意繼續鑑定,但預估完成鑑定作業,至少就還要 1 年以上。

此外,萬海陳家(也就是八仙樂園實際經營、擁有者)所委託律師雖有其職責,但是對於法律和事實上的單據,採取逐筆攻防法律手段,錙銖必較。尤其,在資料量非常龐大的狀況下,逐筆攻防太過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在第二波開庭時,消基會曾提出建議,可不可以就某些請求費用,依一定比例雙方各自吸收,就不用再調查來調查去,浪費司法資源。

即便如此,陳家委任律師後來仍是回覆:他們並不接受。因此,消基會每次從法院回來後,都得再重新詢問受害者,整理資料和提出新的說明。

吳榮達舉例,被害者除了在台灣地區外,還有大陸、新加坡、美國籍的被害者。八仙樂園委任律師並要求,所有提出資料都要經過公證或認證,要再轉達被害者去做這件事,「真的是滿殘忍的,他們或家屬還得要再去跑流程。」又如一位香港籍受害者,提出香港維多利亞醫院單據,該醫院在香港有如台大醫院在台灣的等級,但陳家律師還是要求,所有的單據都要經過公證。

「這已是如此明顯有依據的單據,怎麼還需要認證?」吳榮達按捺著情緒,不解地稱:「我們是不太能夠接受。但面臨如此攻防,在擔心法院是否會裁准的狀況下,還是不得已請被害人再 去進行認證作業。這對於消基會與受害者來說,都是非常大的困擾。」

被告方動作,實在令消基會難以接受。以被害人家長前往醫院探視與照顧的交通費為例,陳家律師竟也提出質疑,主張這筆費用不屬於被害者的必要費用。

此外,受害者請看護者可以提出費用申請。依據最高法院見解,即便沒有請看護,家屬照護也可以比照申請看護費用。可是八仙陳家律師竟然連家屬照顧都要攻防,針對受害者有無全天照顧的必要,要求法院向醫院進行函查。

「唉~」吳榮達皺著眉,重重嘆了一口氣解釋,即使受 害者出院回到家裡,家屬當然還是要照顧傷者,但是被告律師對於需不需要全天照顧,還是半天照顧也有意見,亦造成非常大的困擾。「合理不合理去評估就好,不用每筆去攻防,沒有什麼太大意義。發生這種事,真的是照顧一輩子都是應該的,不要再去攻防看護什麼東西的。」

對於八仙業者,吳榮達深深期盼,在訴訟過程中,合理單據部分不必再去爭執,否則樣樣都要舉證,對被害人而言,除了情何以堪,更是另一種折磨和困擾。特別是大部分被害人一直反應,案子進度怎麼這麼慢,希望能夠趕快結束,因為他們不想再碰觸到這塊「痛點」。但他預估,這個案子至少還要再耗費一年到兩年時間,才會有初步結果。

以消基會手中進行的另一件亞歷山大的案子為例,十多年 來,負責人都已經判刑出獄,且已經換了三位法官,民事部分還停留在一審沒有判決,團訟確實有其困難所在。他期盼八仙業 主的萬海陳家能夠發揮同理心,尤其受害者已帶著一生難忍的傷痛,不要讓他們再受到法律程序折磨,被迫要一再掀開疤痕似 的,不斷勞累奔波和說明。

編按:亞歷山大團體訴訟案進度更新,消基會於97年1月22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起訴,北院中途更換過數名法官,審理將近13年,於109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法院諭知110年6月3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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