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唱自己的歌挨告 北院用這些理由判他無罪

by 林 意筑

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片來源:陳思明攝

蘇打綠主唱青峰(本名吳青峰)在前年演唱會前夕,爆出被恩師兼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侵權。案件在院檢纏訟多時,台北地院今天認定,依檢方和林暐哲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青峰違法,今天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2008年8月,青峰與林暐哲簽下「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當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青峰的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給林暐哲;並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透過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否則合約自動延長1年。

師徒合作多年,但2018年10月26日,青峰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不續約,雙方並於年底發布聲明,外界以為兩人合作終止。沒料到,翌年4月2日、9日林暐哲突然二度寄存證信函給青峰,表明雙方合約於2019年間仍然是有效的,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北檢調查認定,雙方在2019年4月至9月間的合約有效,鑒於吳未經林暐哲授權來公開演唱《歌頌者》等12首歌曲,還另外發行5張未經授權的專輯或單曲,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青峰。

但北院合議庭並未採納檢方的看法。合議庭傳訊青峰、林偉哲及多名證人後,認為青峰早在2018年10月底就寄發存證信函給林暐哲表達不延長詞曲授權契約、錄音版權合約及藝人經紀約的意思。

此外,合議庭根據青峰和林暐哲的簡訊內容發現,青峰在寄發存證信函前後都曾通知林暐哲,明確表達不續約。而林暐哲在收下存證信函後,也沒有質疑存證信函的內容,回覆訊息時更有配合青峰進行後續處理的意思。

雙方在同年12月初曾透過律師進行協商,從雙方律師的證詞可以發現,青峰和林暐哲之間確實已達成不再續約的協議。此外,兩造在12月6日簽下合約終止同意書,年底也發表聲明表示「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等話語。

根據種種跡證,合議庭認為,雙方的歌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效力,確實已於2018年底屆滿,青峰後續唱自己的歌,並未違反《著作權法》。

此案仍可上訴,而青峰除了拿下刑事案件的一審勝訴判決,他在民事訴訟方面也勝訴。

林暐哲曾以林暐哲音樂社公司名義向青峰求償,不過智財法院一、二審都判青峰勝訴,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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