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刑事發言人連育群法官

差點死刑!更一審參考實務見解 用生命課矯正陳伯謙

by 潘 千詩

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高院刑事發言人連育群法官。高院提供

「華山分屍案」二審判決去年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今日表示,更一審依據證人證詞、卷內證據,認定陳伯謙辯稱「受他人威脅而共犯」不足採信,原本要判處死刑,但考量最高法院見解等,認為可透過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等方式矯正,依強制性交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合併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審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將陳男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盜罪判處10月。遺棄屍體罪,判4年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更一審認為,原判決認定高女是在2018年6月1日凌晨3時至7時之間遭性侵殺害的事實有瑕疵;高女固然有飲酒,但無法證明已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的程度,原審認為陳男基於趁機性交犯意性侵高女的情節也不當,因此撤銷改判。其餘上訴駁回。

華山分屍案 陳伯謙還押 潘千詩攝

更一審指,陳男犯後向友人表明,「我出去再來查那個什麼舊的報紙,然後再來收集起來,看能不能出一本書,賺個一桶金,對啊,這個出書應該會很紅喔,變態殺人魔的心情自白」,顯見沒有深切反省、檢討,且犯行極端惡劣,屬公政公約(兩公約之一)所稱的「最嚴重犯行」,參酌公訴人、被害家屬意見,應量處死刑。

然而更一審搬出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如果考慮科處死刑,應逐一檢視、審酌、縝密思維,使刑罰裁量盡量符合憲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權力所應遵守之比例原則,並衡酌台灣心理學會的心理鑑定報告與鑑定證人意見,認為目前制度上可藉由矯正機關,施以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矯治等矯正,因此僅能選擇量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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