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首例!偷吃男為已繳罰金向國家求償 最高法院駁回

by 潘 千詩

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大法官去年宣告通姦除罪化。毅傳媒資料室,陳睿緯攝

去年「通姦除罪化」後,一名偷吃男為先前通姦遭判刑定讞的案子「捲土重來」,經最高檢察署替他提起非常上訴,偷吃男最後獲判無罪,他則據此聲請刑事補償,要求加倍補償他因通姦罪已繳納的罰金。最高法院認為,男子並非沒有通姦,而是法律上宣告法條失效而獲判無罪,因此駁回聲請。此為釋憲後的首例。

各自有家庭的49歲林男與32歲鍾女,2016年1月共赴高雄市某汽車旅館,遭鍾女丈夫偕同員警抓姦,並在房內查扣1團使用過的衛生紙,經鑑定驗出有林男精斑與鍾女DNA,2人依通姦罪起訴。

高雄地院指出,林男未表示認錯及悔意,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依通姦罪將林男判處4月、鍾女判3月,均可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

林男通姦有罪確定後,2018年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2020年5月29日作成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經檢察總長依職權替林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將林男改判無罪定讞,林男再聲請刑事補償,要求已繳的罰金金額加倍作為補償。

最高法院刑五庭指出,林男並非因為沒有通姦才獲判無罪,與刑事補償立法意旨「因國家實現刑罰權之公共利益結果,致個人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之損害或危險」不同;《刑事補償法》雖規定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者可請求國家補償,但通姦罪是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不代表被告「沒有做」,不能聲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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