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蔣永佑
主圖來源:資料畫面
前年長榮航空罷工引發社會矚目,長榮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罷工隔日,立即對13名工會幹部求償3400萬元,被勞動部依《工會法》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要求長榮在官網上刊登裁定書,公告14天以上並存查,長榮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長榮敗訴。
長榮航空自2017年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進行多次團體協商,歷經3次勞資調解仍破局,該工會經大會決議自2019年6月20日開始罷工,不料長榮竟在隔日立刻對工會理事長趙剛,幹部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勒、蘇倍義、黃蔓玲、曲佳雲,以及會務人員周聖凱、鄭雅菱、李怡靜共13人提告3400萬元民事損害賠償。
後來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2010年2月21日,認定長榮上述行為構成《工會法》之不當勞動行為,要求長榮應在收受裁定書5日內,在官網「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首頁,以不小於16號之標楷體字型將裁決主文公告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中對於防止雇主藉由顯不相當之民事訴訟手段施壓工會會員有一定規範,長榮在罷工隔日尚未釐清具體損失金額,就急著對工會幹部提告求償,且罷工係經工會會員投票通過,屬集體勞動行為,就算有相關責任亦應由全工會承擔,卻在罷工第2天便對13名工會幹部求償3400萬元,顯屬《工會法施行細則》之「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合議庭也指出,罷工屬於工會活動的一部分,長榮對工會幹部提告,是施加訴訟上、財產上及精神上之壓力,藉以打擊、妨礙工會發動的罷工,其行為顯然係不當影響及妨礙罷工活動,長榮訴請撤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之不當勞動行為並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